条 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证 建设 用地及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的(不 含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道桥、环境等公共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征地,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计划、财政、劳动、公安、规划、建设、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デ、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 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在裁决前 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裁决后按裁决的结果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落实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办法后,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建立市、区、镇、村农业人口与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 年为2001年,基准年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由村民委员会如实填报,报镇、区人民政府、开 发区管委会审核汇总,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 耕地数据库。 征用土地安置人员是指征用土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农业人口,不包括历次征地 已办理“农转非”和劳动力安置及养老的人员。 征用土地需安置人员数量,根据征用农用地面积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被征地前 的人均农用地面积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安置人数等于征用农用地面积除以人均农用地面 积。 征用土地需安置人员的具体对象,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名单,无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名单,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公安部门审定。经批准确定的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集体经 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在当地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安置人员,由市 公安部门重新审定。
第七条 征用集体土地后按经营性用地以挂牌、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地的 ,依法取得的土地收益金扣除征地成本和地块前期开发成本以及市政府投入基础设施及环境 工程建设还贷基金每亩10万元后的增值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按20%的比例返回给土地所在地 的区政府。返回给区的土地收益金,其中不少于50%应返回给所在地的镇政府。返回给区、 镇的土地收益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过去按老办法安置征地人员的生活补助和 建设公共公益事业。
第八条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根据被征用土地的不同类别按耕地前三 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002年核定为每亩2500元。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由市国土、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物价上涨 指数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闭饔酶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闭饔镁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 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计算; 3闭饔霉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 4闭饔闷渌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5闭饔梦蠢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闭饔门┟窦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闭饔酶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 十五分 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前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 十五分 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 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 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征地前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闭饔闷渌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闭饔梦蠢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 1币荒晟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 2币荒甓季作物以上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 3笨梢砸浦驳拿缒尽⒒ú菀约岸嗄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 偿或作价收购; 4惫园、鱼塘或其它养殖业按当年实际损失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件)
第十条 农村居民住宅和其他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一律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征地冻结通告发布后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 突击装修的;(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的20%支付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的80% 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征地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款用于征地人员的安置。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和投资者。 土地补偿费的80%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安置征地人员的,不足部分由征地事务机构支付,列 入征地成本。安置征地人员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过去按老办法安置征地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建设公共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