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组织管理,成立领导机构,统筹负责全市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应当从法治和服务的角度出发,建立科学统一的拆迁安置工作体制,明确政府和各部门的相关职责,协调政府和各部门的配合机制。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为,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根据地块用途的不同,明确拆迁工作的主体。对于重点交通、水利工程等用地的拆迁安置,政府应当承担拆迁工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经营性用地等其他用地的拆迁安置,应逐步采用市场化运作,实行政企分开,维护被拆迁农户的合法权益。
2、统一各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完善拆迁安置配套政策。目前,各镇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一,奖励名目设置不规范,因此,应当统一制定农村各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范各类奖励费用。参照城市居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应当增加宅基地区位补偿,并公布不同范围的宅基地区位价格。拆迁房屋的基准重置价应随着今后物价指数的变化,由职能部门按年度公布。应当按照市场化操作,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委托专业评估公司,确定市场评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