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拆迁人到当地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按代管房屋处理。”
二、第三十六条 款修改为“拆迁人新建安置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住宅房屋,应当符合《甘肃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