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2号)和《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支持甘肃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10〕41号),充分发挥我省丰富的中医药资源优势,推进我省 中医药发展综合改革试点示范省建设,坚定不移地走有中医药特色的甘肃医改之路,省卫生厅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县建设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35号),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县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县建设实施方案
甘肃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
市(州)、县(市、区)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县建设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州)、县(市、区),系指先进和示范两个不同级别,示范级别高于先进级别。下文将先进市(州)、县(市、区)简称为先进市县,示范市(州)、县(市、区)简称为示范市县。本方案条件与标准除先进和示范市县分开注明的以外,其余先进和示范市县通用。
原则上申请示范市县建设的单位,须事先获得先进市县称号。对于基础工作条件较好,经本级人民政府自查认为完全符合示范市县建设申请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建设。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省长任组长,省级发展改革、工信、财政、人社、农牧、林业、卫生、旅游、广电、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县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组织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卫生厅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重点落实创建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各项基础保障,及时研究解决各地在创建先进和示范市县时遇到的困难难和问题,确定并命名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县。
二、申报与审批
(一)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县申报条件
1.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政府牵头、部门参加的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将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出台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加快陇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落实了省上出台的关于中医药发展的优惠政策。申请先进县建设的要投入一定的中医药工作经费,申请示范县建设的近3年中医药投入不少于300万元,并能够积 主动承担建设任务;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有中医药管理机构,积 开展各项中医药工作;
3.县级中医医院通过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或达到相关标准;
4.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5.申请先进县建设的全县中医药积 参与公共卫生工作,申请示范县建设的县疾控中心、妇幼保健站成立中医科,卫生监督所成立中医药监督科,相关部门能正确履行职责;
6.申请先进县建设的有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已开展中医药业务,申请示范县建设的应建成1/3以上有中医药特色的乡镇卫生院;
7.积 开展县乡村三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
8.申请先进县建设的有60%以上,申请示范县建设的有80%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能运用中医药防治农村常见病的乡村医生;
9.已获得 或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称号的县市区,可直接申请全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
(二)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申报条件
1.市级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政府牵头、部门参加的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将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出台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加快陇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落实了省上出台的关于中医药发展的优惠政策。申请先进市建设的设立一定的中医药工作专项经费,申请示范市建设的设立不少于100万元中医药工作专项经费,并能够积 主动承担建设任务;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设有中医药管理机构,积 开展各项中医药工作;
3.申请先进市建设的市级中医医院通过二级甲等以上,申请示范市建设通过三级乙等以上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或达到相关标准;
4.市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5.申请先进市建设的全市中医药积 参与公共卫生工作,申请示范市建设的市疾控中心、妇幼保健站成立中医科,卫生监督所成立中医药监督科,相关部门能正确履行职责;
6.申请先进市建设的市政府所在地建成1个以上,申请示范市建设的市政府所在地建成3个以上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积 开展西学中活动和市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
8.申请先进市建设的,辖区内80%的县已建成先进县,申请示范市建设的,辖区内所有县已建成示范县。
(三)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先进或示范县建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自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后,向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复核(附申请单位有关材料)。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建设的,正式书面通知申报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建设单位。
申请先进或示范市建设的,经市级人民政府自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后,直接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报送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正式书面通知申报市级人民政府。
原则上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县建设申请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
三、建设周期与标准
(一)建设周期
建设周期从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为建设单位开始,一般为3年时间。自查认为符合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或示范市县建设标准的,可提前申请验收,但建设周期不得低于1年。
(二)建设标准
详见《甘肃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州)、县(市、区)建设标准》(附件1)。
四、督促与检查
(一)工作进展报告制度
建设周期内,先进和示范县建设单位每年年底要将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先进和示范市建设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直接报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于工作中采取的重大举措或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中期评估制度
先进和示范县中期评估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先进和示范市中期评估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中期评估应参照建设标准进行,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反映建设单位的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抽查与退出制度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对先进和示范市建设单位进行经常性督促和不定期检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先进和示范县建设单位进行经常性督促和不定期检查。对工作进展情况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督查中发现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取消建设单位资格。
五、经费补助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筹备专项工作经费,对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县建设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已经列建但建设工作长期无进展的市县,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减少对该地区的中医药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