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实施河池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河政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桂政函〔2010〕326号)精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对统筹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勘查开采活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性。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依法、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大力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制度和勘查准入条件,建立探矿权有序投放和退出机制。严格控制探矿权数量,至2015年全市探矿权总数控制在230个以内。要积 支持和配合 、自治区在本辖区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勘查工作。正确引导和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切实加强重要成矿带的矿产资源勘查,大力推进老矿区深部及外围找矿,提高重要矿产供应能力。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要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严格执行开采规划分区制度和开采准入条件,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组建大中型矿山企业,大幅压缩小型矿山数量,到2015年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490座以内。要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和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土地复垦制度,加强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加强重点矿区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五、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矿业权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审批,促进依法勘查开采和科学利用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凡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六、加快推进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改完善和发布实施。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必须服从本《规划》,要具体落实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修改完善后的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实施和上报备案。
七、切实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要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按照《规划》要求,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快矿产资源整合,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有偿开采、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八、《河池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印发。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