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8〕12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各类新生地名不断涌现,特别是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发展迅猛,道路拓宽延伸,生活居住区、商住楼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大量出现。为了从源头上把住地名命名关口,改变城镇地名命名混乱的状况,彻底扭转城镇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滞后的被动局面,规范我市的地名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242号)及乌兰察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乌政办发〔2007〕99号)要求,今后凡居住区、商住楼及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行政区民政局提供地名命名可行报告,报市地名公共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核发《乌兰察布市标准地名准用证》,方可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手续。为此,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印发你们,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乌政办发〔2007〕99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街(路)巷、居民区(含商住楼,下同)、门(含单元牌、户牌,下同)、楼(含院、写字楼,下同)、公园、桥梁等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废止、标志设置以及对具有地名意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的管理等活动。?
街、路、巷、居民区、门、楼、公园、桥梁等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章 命名、更名与废止
条 街路、居民区、建筑物等名称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
街路通名使用街、道、路、巷、胡同、里。?
居民区通名使用小区、花园、家园、村、庄、别墅、公寓、都、邸、园、苑、楼、阁、庭、院、宿舍等。?
建筑物通名使用厦、楼、城、场、中心、馆、店、家、所等。?
第二条 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分层次使用通名。?
(一)街路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街路。以街路两边的路砑为基准,路面为“三块板”(绿化隔离带所分割的2个非机动车道路面和1个机动车道路面)以上或路面宽20米(含)以上,长3000米(含)以上的城镇主干街道为一级街路,通名用大街、大道、路。?
2、二级街路。以街路两边的路砑为基准,路面为“一块板”或路面宽6—20米,长100米(含)以上的城乡一般街道为二级街路,通名用街、道、路。?
3、三级街路。路面总宽6米(含)以下,长50米(含)以上的城乡小街道为三级街路,通名用巷、胡同、里。?
上述三个等级只是原则上的划分,实际应用中要灵活掌握。在条件范围以外的街路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区分,凡与三级街路的条件相差较远的街路原则上不予命名。?
(二)居民区划分为三个层次。 层次为大型居民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通名用小区、花园、花苑、嘉苑、家园、公寓、山庄、新村、都等;第二层次为中型居民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通名用园、苑、邸、别墅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通名用楼、阁、庭、院、宿舍等。?
(三)建筑物划分为两个层次。 层次为大型建筑物,通名用大楼、大厦、商厦、中心、会馆、商城、广场、广厦、宾馆、酒家、饭店等;第二层次为中小型建筑物,通名用商场、商店、饭店、酒楼等。?
第三条 通名使用原则。?
(一)城乡街路的通名使用原则:?
南北走向用路(道)、胡同,东西走向用街、巷,一端不通的胡同、巷统称里。?
(二)居民区的通名使用原则:?
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化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的50%以上,可用“花园”作通名。但应严格控制。?
别墅:指主体2—3层、规格较高、环境良好的住宅区名称,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其容积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在0.5以下。?
山庄:指地处靠山的低层住宅区名称。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都:以“都”作通名时要加修饰词,如“名都”、“丽都”、“花都”等。?
(三)建筑物的通名使用原则:?
大楼:指7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大楼或住宅楼名称。6层以下的商务楼、办公楼、写字楼可用“楼”作通名。?
大厦、中心、会馆:指10层以上大型写字楼宇。?
商厦:指7层以上,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其余为办公大楼或住宅的高层建筑名称。?
广场、广厦:指有宽阔公共场地,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居住、休闲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用“广场”作通名时,须在“广场”通名之前加注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广场、贸易广场等);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用“广场”作通名时,必须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但应严格控制;在“广场”内不能再命名“城”。?
不符合广场条件的亦可以“广厦”命名。?
城:指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小区,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的较大规模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如XX商城、XX鞋城等);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商业建筑群。符合上述条件 的可用“城”作通名,但应严格控制使用。?
第四条 城乡街路原则上为一线一名,较长街路可加方位词予以分段。?
第五条 具有地名意义的休闲场地和其它公益性活动场地的名称通名,用“公园”、“广场”。?
第六条 桥梁设施的通名,根据建筑规模和桥梁特性,用“桥”、“大桥”、“天桥”、“地道桥”、“立交桥”等。?
第七条 街(路)巷、居民区、标志性建筑物、公园、桥梁等名称命名以及行政区划名称管理,除了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内容健康,体现当地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名称不能过大和过小。不使用外文和利用外文直译命名,不用人名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切忌洋化、封建化、小地名冠大帽,严禁求大求奇名不副实现象的出现。读音要洪亮上口,避免谐音不雅,字形搭配要和谐。?
(二)名称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指位,好找易记,方便使用。?
(三)名称使用的汉字应当准确、易懂,不准使用生僻字、繁体字、被淘汰的异体字,禁止使用叠字,不用多音字,慎重使用方位词和数词。?
(四)一个城区或一个县(市)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和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等,不应重名、同音和谐音。
(五)同一个城镇、聚落内街路通名的使用应按方向统一。?
(六)没有街区的散列式聚落,通往居民区的甬道不作命名。?
第八条 门、楼(院)牌编码除了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受行政区划限制,依据街、道、路、胡同、巷、里、散落式聚落名称,以“户”为基点,按自然顺序对建筑物编排门牌号码。?
(二)街、道、路、胡同、巷、里两侧都有门口时,按照东单西双、南双北单的编码原则编号;只有一侧有门口时,按自然序数编号。?
(三)街、道、路、巷、胡同一端封闭,按照封闭端为 号向发展方向顺序编码原则进行编号;无法确定封闭端的, 先确定编码起点,按照放射性原则向发展方向分别编号;里,自入口处向终点顺序编号。?
(四)散列式聚落,按进入聚落方向由近到远自然顺序编号。?
(五)不得重号和随意跳号。?
(六)一个单位、院落、门脸一个号。一个单位或门脸多个门时,只在主门编号;一个院落有前门、后门、侧门时,只在前门编号。?
(七)无围墙和院门的临街住宅楼、办公楼、写字楼和平房,以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编号。临街楼房的底层门脸,根据城乡建设规划情况编号或以楼房门牌号为主号编支号。?
(八)临街较短的无名里,或等级标准以外不需命名的较短街路,按照编码规则用临街名称编号。?
(九)相邻建筑物之间有空地时,按照一定距离预留备用门牌号。?
(十)居民区楼群的编码,从进入方向的左边开始,按照由前向后再由左向右的自然顺序进行编码;单元、门户号,按照进入单元方向,由左向右自然顺序编号。高层建筑以电梯出口方向按照由左向右顺时针顺序进行编号。?
(十一)临时建筑一般不编号。如若需要,可临时按邻近的某一门牌号为主号编支号。
第九条 街路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和本规范第七条一、二、三、四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二)因道路改建或者拓宽延伸需要变更街道名称的,因街道更名需要变更门牌号和楼(院)名称的,应当更名。?
(三)可改可不改的,当地群众又不同意更改的名称,不予更改;除特殊情况外,一路多名的应当确定一个名称;一名多写的应确定统一的用字。?
需要更改的名称,应当随着城乡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第十条 因城乡建设等原因消失的街(路)、巷、名称,应当予以废止。旗县(市)区民政局或区划地名办公室要随时统计消失街(路)巷名称并汇兑造册。?
第十一条 街(路)巷、居民区、门、楼(院)、公园、桥梁、自然景观和具有地名意义的标志性建筑物,以及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与管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城镇街(路)巷名称的命名、更名。市区内由区民政局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民政局审核、论证后,由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市)的,由旗县(市)民政局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报旗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居民区(含商住楼)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向所在行政区的民政局提出申请。市区的,由区民政局审核、论证、提出方案,报市民政局审核、论证后,由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市)的,由旗县(市)民政局审核、论证、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楼(院)、门牌编码、设置及管理工作由旗县(市)、区民政局具体负责。其拥有者有协助管理、维护的义务。?
(四)公园(含街心绿地)、自然景观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市区的,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市)的,报旗县(市)民政局审核后,由民政局报旗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桥梁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公共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市区的,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市)的,报旗县(市)民政局审核后,由民政局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商业中心、写字楼等)名称的命名、更名,采取审核备案方式进行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向所在行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市区的,由区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核备案;旗县(市)的,由旗县(市)民政局审核备案。?
(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由专业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市民政局或县(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八)地名命名、更名须提交以下资料: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一式三份;命名、更名主体平面示意图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申报街(路)巷、居民区等名称命名、更名,须填写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地名汉字、标注声调的汉语拼音(罗马字母拼写)、命名或更名的理由、地名的涵义及来源。街路要注明道路等级、起点、止点、长度、路面宽度、质地、地理位置、走向等;居民区要注明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楼栋数、单元数、户数和按照 标准设置楼牌、单元牌、门户牌的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消、更名,《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文件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地名是一种文化,它不但具有很强的指位性,而且要有文化品位,其名称要规范化、层次化、系列化,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此,原则上不采取有偿形式以商业、企业单位名称和各类产品名称进行冠名。?
第十五条 对街(路)巷、居民区、公园、桥梁等名称,商业、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的,在不影响整体工作的前提下,当地政府可以实行有偿命名。有偿命名方案经专业论证后,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审核,之后,再按照审批程序报人民政府审批。市区的,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市)的,由民政局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在办理命名、更名的工作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业和群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地名为社会共享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变更门楼(院)牌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街(路)、巷、居民区、标志性建筑物等名称进行冠名。?
第十八条 旗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和废止地名的注册统计工作。从方便社会管理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面出发,地名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门、楼(院)牌编码变更情况以公函或文件形式通知当地邮政、公安部门。邮政、公安部门在办理通邮、落户业务中发现客户地址不详时应督促客户到所在行政区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及变更手续。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范批准的街(路)巷、居民区名称和编制的楼(院)、门牌号码为标准地名,地名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标准地名证书》和《门牌号码使用证》。?
第二十条 书写、拼写街路和居民区名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用规范的汉字书写,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使用三语标示时, 种语言使用蒙语,第二种语言使用汉字,第三种语言按照国际标准和 标准规定,专名和通名均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外文译写。?
(二)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以 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部分)》的规定拼写。?
(三)凡以A、O、E开头的非 音节,在A、O、E前用隔音符号“’”隔开。?
第二十一条 经政府批准的名称为标准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地名时均要以标准地名为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编辑出版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部门编辑的地名密集出版物,出版前应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地名。
第三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街、路、巷、楼(院)、门、桥梁等标志是 法定的标志物,凡已命名的街、路、巷、胡同、里、公园、桥梁等都要设置地名标志,凡已命名的居民区都要编排楼(院)、门牌号码并设置楼(院)、门牌。?
第二十四条 街、路、巷标志,在其起止点、交叉口边缘和丁字口设置,较长的街路,还可在中段边缘增设标志。?
第二十五条 一级街路交叉口标志数量为每条街路4块;二级街路交叉口标志数量为每条街路2块;一级与二级街路交叉口按一级街路4块、二级街路2块设置;三级街路每个路口每条街路1块。
第二十六条 街路标志原则上设置在人行便道上,具体位置在路口斑马线以外,距斑马线3米、距路砑20厘米处。特殊情况视情而定。?
第二十七条 街路标志的质材、样式及设置位置。?
(一)一级和二级街路标志主体部分为1.5mm厚铝板贴反光膜,规格为1200mm×400mm和1300mm×450mm两种,其规格尺寸、字体、注音、颜色均按照 标准制作,标志框架部分为单立柱不锈钢式或其它质材。因考虑车辆及行人的视野和观望角度,一级街路标志高度为地面以上3米,二级街路标志高度为地面以上2.6米。?
(二)三级街路(巷、胡同、里)为壁挂式或叠式标志。壁挂式采用普通搪瓷牌,规格为490mm×180mm,安挂在进入路口建筑物墙壁上醒目位置,标牌下沿距地面2米。叠式采用反光膜标牌,主体规格为1200mm×400mm,高为地面以上2.6米,设置在街路入口处右侧便道上适当位置。?
第二十八条 楼、门牌设置位置。?
(一)楼牌安挂在楼体山墙上,楼牌上沿与3楼下沿对齐,距进入楼门方向的墙沿2米。?
(二)平房排牌安挂在山墙居中位置,标牌下沿距地面3米。?
(三)单元牌安挂在单元门上方距门边200mm的中间处。?
(四)门户牌安挂在门楣上居中位置。?
(五)门牌安挂在入门方向左侧距门沿200mm(个别情况除外),门牌下沿距地面2米处。?
第二十九条 新建建设工程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楼、门牌等)应当在地名命名、更名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设置完成。?
第三十条 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 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一)使用非标准地名或者用字不规范的;?
(二)不符合 标准的;?
(三)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仍未更改名称的;?
(四)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者残缺不全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
第三十一条 街、路、巷、门、楼(院)标志的内容、式样、规格、质地应当符合 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和《关于印发我区地名标牌图样的通知》。同一区域内同类地名标志的样式、规格等应当统一。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