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服务功能,实现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加强从业监管,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
(一)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或参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重型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食品安全、非法行医和采供血及其他公共卫生违法信息报告等。
(二)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对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三)其他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按照乡镇卫生院要求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为参合农民报销门诊费用等工作。
三、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执业护士、药师、会计等相应的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其他从业人员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卫生院统一聘用在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负责人由村民委员会公开选举确定,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服务人口的比例配备,原则上每千名服务人口配备1-1.5名乡村医生,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酌情增设。对乡村医生富余的地方,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选用。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配备专职预防保健、护理等其他从业人员,优先配用女乡村医生。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掌握乡村医生情况,对目前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由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或巡诊、邻村乡村医生合同代诊的方式,满足农民群众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乡镇卫生院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本乡镇范围内乡村医生统一调配使用,确保乡村医生服务范围覆盖全部行政村。
(三)加强乡村医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教育和培训计划。以乡村医生工作职责为依据,细化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乡村医生大培训工作,组织30至50岁的中青年乡村医生骨干,在医学院校开展至少一个月的政策、业务理论知识学习,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观摩培训,使其服务理念、诊疗水平适应群众的需要,力争3年内完成全市4000名以上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积 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鼓励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广大农民开展诊疗服务,努力提高乡村医生中医药服务水平。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乡镇卫生院利用例会等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免费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四)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的前提下,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诊疗服务,确保医疗安全;要按照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规范使用乡村医生用药范围规定的基本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要按照新农合管理要求履行服务职能,严禁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等违规行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教育、培训、考核。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加强对乡村医生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
(五)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辖区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计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结合省统一安排,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每年为村卫生室定向培养50名3年制专科大学生,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大学生不低于15名。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在农村基层从事卫生工作6年以上。鼓励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参加为期2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合格后长期在农村基层服务。积 实施“大学生村医”计划,每年招聘100名以上“大学生村医”,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大学生不低于30名,联系村卫生室开展服务。根据地域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探索推进全科医生团队和签约服务模式,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制度的衔接。
四、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
(一)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按照乡村医生的职责和村卫生室的服务功能,根据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采取多渠道方式予以补偿,保证在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合理收入不降低。
1.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及辖区服务人口数量,依据石家庄市卫生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石卫项目〔2011〕6号),明确其应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40%-44%的比例用于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补助。各地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应拨付给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2.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34号)要求,由县级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市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通过建立考核机制,综合考虑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乡村医生劳务成本、新农合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控制,按季预拨,半年清理,年终结算。
3.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的前提下,对村卫生室按照每农业户籍人口每年5元的标准定额补偿,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逐渐提高,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
各县(市)、区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原则上按工作年限逐级增加,以工龄十年月补300元为基数,工龄每增长十年递增100元为最低标准,具体补助人数及数额由县(市)、区核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综合考虑村卫生室地理条件、乡村医生服务年限等因素,进一步提高服务年限长,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建立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增长机制。
(二)积 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采取“财政支持、多方筹资”的方式,各县(市)、区要为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发放养老金。鼓励县(市)、区政府采取更多优惠措施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顺利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自身职能和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发改、卫生、财政、人社、食药监、物价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行业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价格等部门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票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 规定之外的费用。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