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8月11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公用事业、城市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以及重要的奖惩事项;
(八)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重大合作协议以及举办的重大活动;
(九)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监察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能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确定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再报市长批准。经批准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市长应当确定决策起草部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或者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批准。
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可以直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并确定决策拟制部门。
决策拟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启动决策程序。
第九条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决策调研论证
第十条 决策拟制部门拟制决策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业、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决策拟制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的现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调研。
第十一条 决策拟制部门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拟制部门应当将备选方案提交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最终决策方案后,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 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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