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域县(市)数字城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域县(市)数字城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域县(市)数字城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36号)精神,全面提升城市日常管理水平,现就加快推进“数字城管”系统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城市管理机制,整合管理资源,使城管工作与当前城市管理体制和城市化进程相适应,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相适应。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通过数字技术将城市管理问题精确定位、及时处理,实现城市管理由被动型向主动型、粗放型向精细型、突击型向长效型转变。
二、建设目标
县(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标准,充分利用整合现有资源,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城市事件部件管理法,搭建县(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创建城市综合管理新模式,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动态化,做到及时发现、处理与解决城市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逐步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沟通快捷、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综合管理机制,并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市级平台对接,真正实现石家庄全市域数字化城市管理。
完成时间:鹿泉市、正定县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数字城管二级指挥中心建设,与市数字城管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藁城市、栾城县在2012年6月30日前建成数字城管二级指挥中心,与市监督中心联网运行;其余13个县(市)按照我市城市管理服务上水平考核目标的任务时限在2013年完成。
三、建设内容
为充分共享现有资源,减少重复投资,加快县(市)数字城管建设进度,实现市、县(市)平台无缝对接,各县(市)新建数字城管平台可以搭建在市数字城管统一平台上,共享市级平台的核心支撑平台、业务系统、无线采集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数据交换子系统等平台。各县(市)接入产生的城管通费用、通讯费用、线路费用由接入县(市)负担。
各县(市)自行完成监督指挥大厅建设、网络建设、基础数据建设、热线呼叫受理系统建设。项目建设要坚持经济适用和资源整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系统,整合视频监控、服务热线等资源,加强系统的深度开发,综合利用已有的人员、设备和信息,避免重复建设。
系统分为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系统扩建和县(市)数字城管系统建设两部分。
(一)市数字城管监督中心系统扩建。包括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安全系统、数据更新升级和城管监督员的招聘、培训、管理以及信息采集队伍的培训工作。
(二)县(市)数字城管系统建设。主要包括编制方案、基础数据普查、办公场地和坐席建设、大屏显示、网络、存储、安全系统建设、视频探头监控系统、移动视频执法建设、呼叫中心建设、数字化城管专网建设以及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县(市)在完成住房和建设部规定的九个子系统外,可以因地制宜的扩展系统应用。各县(市)分两种方式进行系统建设。
1、集中式建设。鹿泉市、正定县等四组团县(市)依托市数字城管监督中心作为监督平台,共享资源,只建设县(市)级数字城管指挥中心,通过租赁专用线路接入市级平台,实现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访问。软件部署由各县与市级平台数字化城管软件研发商进行洽商后实施,要确保按期实现数字城管系统平台正常运转。
2、分布式建设。除四组团县市外,其余13个县可以依托市平台搭建系统,也可建设独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与市级平台进行信息交换。各县自行进行基础数据普查、硬件及网络集成、应用软件开发、城管通、无线网络、城管监督员招录等内容的招标采购工作,建成一套独立的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系统,然后通过系统服务接口与市级平台进行对接,完成数据交换。
四、运行模式
(一)搭建“两轴”。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机构设置上可采取“监督与指挥职责上分离、机构上合一”的做法,强化监督、指挥的互动与合作,按要求履行“两轴”职责。
(二)细化标准。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和市“数字城管”事、部件处置和立、结案标准,结合本地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科学补充当地“数字城管”事、部件内容及其立、结案标准,强化管理标准的刚性,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三)界定职责。要按照部件问题“先属主、后属地”、事件问题“先属地、后属主”的原则,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实际情况,将“数字城管”的全部事、部件问题分解落实到各个责任单位,分解落实方案作为今后准确派遣“数字城管”问题的主要依据。对一些边界或职责交叉的问题,要强化协调力度,确保问题及时解决。
(四)信息采集。建立“数字城管”问题发现的有效机制,提倡“养事不养人”,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招聘采集公司,及时发现街面上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要注重与专业监督机构资源上的整合,建立日常问题发现机制,确保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处置。四组团县(市)的监督员由市监督中心统一组织,高新区监督员也纳入市监督中心统一管理。
(五)运作平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城市管理事、部件所涉及的处置部门,均应纳入“数字城管”问题处置的网络单位,建立本地区“统一监督指挥、按照职责处置”的工作机制。
五、职责分工
(一)市数字城管监督中心负责市级监督平台的扩充建设和城管监督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数字城管”指挥平台建设与运行工作;负责完善全市“数字城管”监管和考评体系。
(二)各县市城管部门负责编制辖区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事、部件普查;按照统一的标准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县(市)“数字城管”工作平台建设;负责建立县(市)“数字城管”考评体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要把推进“数字城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主管县(市)长担任组长的“数字城管”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数字城管”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机构组织实施“数字城管”具体工作,强化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协调配合。市数字城管监督中心要加强对各县(市)工作指导,加强规划、标准和规范等方面的统筹协调。
(二)落实人力保障和技术支撑。及时落实“数字城管”的机构、编制、人员以及办公场所。加强城市管理信息化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同时要依靠当地有实力的运营商提供技术支持。
(三)注重整合资源。为避免重复建设,各县(市)要本着厉行节约、综合利用、全面整合、高效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要充分利用市级数字化城管中心软硬件资源,同时整合本县(区)公安、规划、交通运输、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资源,实现高效共享。
(四)加快建设进度。各县(市)要根据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管理的实际,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尽快实质性启动项目建设进程,确保预定建设目标的按期实现。
(五)坚持规范建设。严格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市有关“数字城管”项目建设、验收的标准,认真做好项目的建设。各县(市)“数字城管”平台建设应按照“三统一”的要求,做到业务流程统一、标准代码统一、统计口径统一,确保完成规定内容,创新自选项目。同时,也可结合实际,采取“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的做法,逐步推进“数字城管”项目建设。在平台建设中应做好与市“数字城管”平台的共享与对接,减少项目建设成本,提高“数字城管”运行效能。
(六)落实资金保障。县(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资金由各县(市)自筹解决。政府要保障投入足够的建设资金和运营费用,统筹安排城市管理中事(部)件处置、更新和维护所需经费,确保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运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