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1]1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主要任务。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通过调查核实,2012年底前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登记工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充分利用原土地登记等相关资料,开展村庄地籍调查,查清农村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到“十二五”期末全面完成我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将地籍成果上图入库,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总登记及初始和变更登记,逐步实现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资料动态更新,全面提升地籍管理水平,提高地籍管理社会化服务程度。
(二)时间安排。2011年下半年,开展并完成全省试点工作;2012年,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完成全省建制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完成乡政府所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5年,全面完成我省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地籍信息系统,做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实现对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
林地、草原、养殖水面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主要保障措施
(一)依法依规操作,妥善解决问题。土地登记由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管理机构统一办理,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人员须具备有效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等规定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各地要细化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二)强化宣传培训,推动工作开展。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理解与配合,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 性。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规范调查队伍,提升地籍管理人员的政策、业务及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三)加强争议调处,维护社会稳定。加强部门协调和沟通,从维权维稳、改善民生出发,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确权创造条件。要建立健全因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登记确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
(四)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将便民、利民、护民的要求贯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过程,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
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县(市)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要成立以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按照 和省统一部署,省级主要负责土地确权工作的测绘、省市县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底图的生产等工作。市、县两级负责权属调查、群众工作等。各地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纳入重点工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户籍资料的审核;民政部门提供行政界线资料;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提供相关权源资料;财政部门要根据所承担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经费,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杰辉 副省长
副组长:于万魁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绍廉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张士良 省公安厅副厅长
张连忠 省民政厅副厅长
郭秀堂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维亮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宋晓瑛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刘凯军 省水利厅副厅长
朱立杰 省农业厅副厅长
张静 省林业局巡视员
办公室主任由张维亮同志兼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