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函[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7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意见》(办字[2011]105号)精神,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也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构建以合作制为根本,以农民为主体,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作发展的新体制,是落实 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推向深入。
二、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目标,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多方位、多渠道营造良好的发展软环境,打造经营组织完整、发展能力较强、服务功能齐全、社会形象良好,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真正发展成为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纳入当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农民主体,农民社员数量要占主要比例,农民身份的社员、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农村企业法人、农村“两委”负责人等,经履行选举程序可以担任基层供销合作社主要领导职务;坚持供销合作社主办,各级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县级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基层实际,加强具体指导和落实;坚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谁投资谁受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发展,实现共有、共管、共享的目标。
(三)目标任务:自2011年起,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市222个乡镇全部建立起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做到农民靠得住,政府用得上,经营服务好,带动合作经济更好发展。其中,2011年建设55家,2012年建设80家,2013年建设87家。
三、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主要职能
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党委、政府与农民群众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和为“三农”服务的综合平台,主要承担以下职能:一是引领合作职能。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定本乡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承担区域内专业合作社统计调查、信息发布、政策宣传、社员培训、规范发展等职能,推动农民在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的联合与协作。二是经营服务职能。负责在本行政区域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程,建设终端网点;积 开拓市场,衔接产需,引进项目,搞活流通,带动农民进市场,促进农民增收,进而成为当地农村流通的主导力量。三是公共服务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发展;通过整合当地资源,开展信息、技术、资金、信用担保、教育培训等社会化服务,兴办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生活提供及时周到、安全可靠的服务。四是政策执行职能。承担乡镇政府委托的任务,及时反映农民及合作经济组织的合理诉求,争取和落实扶持政策;当好政府农村工作的助手,配合当地政府开展科技普及、农技推广等工作。五是沟通协调职能。负责协调组织区域内农合组织、民营企业、农民大户等服务实体的项目推荐工作,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四、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重新组建。重新组建的方式是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形式。要采取“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民营企业+乡村基层组织”四位一体的方式共同发起组建,或依托已有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组建。组建新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依法制定《章程》,确保规范操作、科学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重组改造。对资产状况较好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或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吸纳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营大户加入,并成为主要成分,改造组建新的基层供销合作社。
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多种形式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承认和遵守《章程》的前提下,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作为成员社,并接受其指导和管理。
五、加强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领导
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是关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涉及面广,推进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级各部门要积 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准予供销社牵头注册登记成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基层供销社建制的乡镇,按企业重新注册供销合作社。各级涉农、财政部门要将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在兴办实业、农业开发、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凡涉农扶持项目,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参与推荐,共同组织项目的申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所谋划的服务“三农”项目建设用地,优先纳入用地计划。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要支持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开展资金互助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乡镇政府作为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直接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要积 支持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组建“农合联”分会或办事机构,帮助协调关系,解决问题,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强化对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形成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