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石政发[2011]13号 |
分类导航:行业信息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
发布日期:2011-05-31 |
关键字:物流产业 |
【阅读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产业聚集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石政发[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产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产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加快物流产业聚集区建设,将物流产业做大做强,培育成为全市现代服务业的主导产业,特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对进入物流聚集区的企业和项目土地征用,市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做好用地的征地及供应工作。对于符合申报省重点项目条件的入区项目,优先申报省重点建设计划,同时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二)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聚集区项目建设。
(三)按照聚集区规划确定村庄搬迁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聚集区内村庄搬迁安置。对聚集区范围内失地农民的住房妥善安排,社会养老保险参照省人社 厅《关于城中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7号)执行,并切实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四)入区项目投运之前缴纳的全部
土地使用税和运行后 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50%,由财政给予返还。
(五)收取的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扣除按 规定提取的专项基金后全部用于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省返还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六)入区企业不按原土地用途使用的,按 相关土地
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财税政策
(七)对入区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八)市区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储企业、货运场站等社会物流资源“退城进园”整合聚集发展的,原则上搬迁企业建设规模在原有规模内的有关建设规费给予减免,超出规模部分,给予50%优惠。
(九)对入区企业的所得税及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项目运营年度起,两年内予以全额返还,其后三年按50%予以返还;除 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聚集区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
(十)对于引入国际、国内知名物流企业的重大项目,市政府给予特别奖励。自2011年至2015年,省政府每年安排的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入区企业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数额,石家庄市政府按省政府政策规定的比例配套安排。
三、环评政策
(十一)聚集区实行“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环评管理机制,即在发展规划环评的基础上,依据环境功能分区和各园区的产业定位及准入条件,加快对入区项目的审批,缩短审批时间,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和“三同时”。
四、投融资政策
(十二)物流产业聚集区组建投融资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在管委会领导下工作,作为聚集区建设的市场化主体。聚集区享受市政府《关于市级财政支持构建现代产 业体系的意见》(石政发[2009]45号)政策。由市财政安排的现代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市发展投资公司注入到园区开发公司,用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 设。增强市发展投资公司筹资能力,扩大其资本注入来源,并鼓励在园区设立创新创业投融资机构,支持企业发展。
(十三)充分发挥商业银 行金融主渠道作用,积 搭建银企互动平台,加强聚集区内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与各类金融机构对接与合作,努力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支持产业聚集区内具备条件的 骨干核心企业优先在国内外上市融资,优先向 申报发行企业债券,优先利用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类开发型金融机构贷款。各级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要适度 向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倾斜。
五、以上政策与 和省、市已有的支持物流产业聚集区政策重复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