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1]2号
《唐山市知名商标议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5月4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11年6月3日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我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知名商标以被核准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或者服务项目为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知名商标的认定
第五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七条 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且自核准之日起使用期满二年;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优良、稳定,有良好的信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中领先;
(五)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制度;
(六)该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它违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知名商标实行集中认定,每年认定一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
(一)申请书;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证件或者复印件;
(三)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四)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二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次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五)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六)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资料;
(七)与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对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退回认定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不予推荐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认定申请;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负责知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其资格、任期和评审程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对知名商标申请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查、论证,确定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知名商标资格。
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知名商标,须有4/5以上人员出席,并获得2/3以上出席评审人员表决同意。
第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知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唐山市知名商标证书》,并在市级报刊公告;对未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1页[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