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冀政办[201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现就我省加快农村土地(不含林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科学引导土地流转为着力点,培育壮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规范引导和政策支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确保 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任务目标。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强化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激励机制,鼓励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土地流转要依法进行,充分尊重农户意愿,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坚持引导、规范、有序。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合同签订和管理,搞好纠纷调处和仲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非农产业、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坚持政府支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 创精神,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坚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收益。
二、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一)健全管理服务体系。省级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信息化平台,到2015年基本实现省、市、县、乡(镇)流转管理服务信息化。县、乡(镇)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将土地流转服务纳入基层公益服务项目。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县级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保障必要的仲裁工作经费,乡(镇)、村要建立调解组织,依法开展纠纷仲裁调解工作。
(二)规范流转合同。流转双方须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要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要分段确定流转费用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费用。与流转土地相关联的惠农政策补贴由双方协商确定归属。流转合同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持1份,报发包方和所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各1份。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及时向达成意向或初步协议的流转双方提供由省农业厅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
(三)严格流转监管。各市、县要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建立流转监控体系,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的准入、监管和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出现流转土地非粮化,严禁农用地非农化。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村级组织作为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须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未经委托,不得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受让方将转包、租赁的土地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在规模流转过程中,对其中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可以在协商一致、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包办代替等方式,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政府应加强指导,妥善平衡调换相关方利益。
三、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加快发展土地合作社。要积 发展土地合作社,引导和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租赁等方式开展土地合作。支持农民合作社以长期承包、季节性租赁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县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具体鼓励政策,尽快培育一批示范性土地合作社。
(二)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各级政府要按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要求,以“生产有规模、产品有品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为标准,引导农民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土地流转发展家庭农场;支持专业大户稳步扩大生产规模、增强经营稳定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实现家庭经营的规模化、产业化。组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有效服务。鼓励各地在遵循土地流转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信托等其他流转方式的探索创新。县、乡两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做好土地规模流转的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政策咨询、纠纷调处等工作,指导村级组织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省级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各市、县(市、区)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支持本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对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对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给予重点扶持。
(二)扩大承担农业项目范围。各级各部门安排农业资金和建设项目时,适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要优先安排,并逐步扩大范围,增加数量。各级新增农业补贴资金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倾斜。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在安排农民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和创新项目时,重点扶持规模流转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种植业农民合作社。农机深松项目优先由经营面积在500亩以上、成方连片从事粮食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省级支持农机化发展的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用于扶持农机合作组织发展,由年农机作业覆盖面达到2000亩以上的农机合作组织和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家庭农场承担。免费为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种植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在安排菜篮子、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高标准农田、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等建设项目时,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实施好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双带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各类主体作为农村人才培养计划重点,提高其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强化金融保险支持。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定和联合授信,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扩大有效抵押担保范围,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积 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用生产设备、地上设施等抵押贷款,推广保单、仓单、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质押贷款。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组建农业担保机构,并根据财力情况注入相应的资本金,重点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贷款难问题。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在现有农业保险基础上,扩大保险范围,提高保障程度,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缴保费给予补贴。
(四)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后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其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范围内,允许其占用耕地建设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农机具库棚、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所占耕地按农用地管理。
(五)提供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在粮食主产区,以建立农机合作组织和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为重点,为粮食生产提供全程服务;在蔬菜等经济作物主产区,以建立农民合作社为重点,着力完善提升生产、科技、质量、流通、销售等服务功能;支持规模养殖场联合成立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饲料供应、兽药配送、排泄物综合利用和屠宰加工等服务;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产品加工仓储运销、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逐步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体系,做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立足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积 稳妥有序推进。要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支持基层把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取得实效。
(二)加强典型培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培育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好典型,由点到面,形成有区域影响力的示范片、示范园区,让农民现场看、现场学,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要宣传引导土地规模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科研院所等投身农业建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积 性。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