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十项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十项措施》已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十项措施
为适应我省打好工业转型升级和环境治理攻坚战的新要求,实现“到2017年全省节能环保产业销售收入比2010年翻两番”的目标,使节能环保产业成为促进我省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新支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12]98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重点领域发展方向
节能产业。围绕满足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增效需求,提升高效锅炉自动化控制、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非晶变压器、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等工业节能设备的技术水平;扩大CL建筑体系、节能门窗、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等绿色建材生产规模;加速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步伐,提高节能汽车产量及所占比重。环保产业。围绕满足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需求,扩大平板式脱硝催化剂、高效电袋复合除尘器、空气净化器等大气污染防治设备、产品生产规模;加速膜材料和组件、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成套处理设备等水处理设备产业化;研发铬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技术,开发全防全控智能环境监管系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围绕满足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提高资源产出率需求,扩大汽车、风机、汽轮机旋转轴等机械零部件再制造产量;推广大型废钢破碎剪切和废旧电器破碎技术,扩大再生资源、战略金属回收利用规模,促进大宗固体废弃物、尾矿伴生矿综合利用及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规模化利用。节能环保服务产业。围绕破解企业节能减排技术、资金、管理瓶颈制约,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综合环境服务等市场化新型节能环保服务业态。
二、培育骨干企业基地园区
培育骨干企业。选择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产品链条长的企业,在要素保障、人才引进、资金扶持、项目审批、品牌培育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促使其尽快成为具有较强竞争能力和带动力的骨干企业。到2017年,培育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骨干企业30家。建设示范基地。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基础好、聚集量大的地区,依托龙头企业,按照 标准,建设“城市矿产”基地,实现再生资源规模化、高值化、清洁化利用。到2017年,力争建成 “城市矿产”示范基地3个以上,形成再生产资源聚集加工能力150万吨/年。打造专业园区。坚持“有中生新”和“无中生有”相结合,鼓励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开发区,把节能环保产业作为主导产业来培育,实施建链、补链、延链、增链项目,构建完善的节能环保产业链条,带动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打造园区的“升级版”。支持产业基础薄弱的开发区,规划专业区域,采取细化产业方向、明晰产业链条、实施专业招商和定向招商等措施,建设产业聚集、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节能环保专业园区。到2017年,力争建设 一流的节能环保专业园区5个,实现销售收入1000亿元以上。强化动态管理。指导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基地和园区,制定创建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限,并加强跟踪督导。建立“能进能出、优上劣下”的竞争机制,对连续两年达不到年度目标的,取消创建资格和相应优惠政策,缺额择优予以补充。
三、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骨干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研发钢渣高温余热回收、钢渣高值综合利用等急需、关键、共性技术和设备。对省内 个采用研发的共性关键技术、设备的示范项目,优先申报 节能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必要时利用省内专项资金给予再补贴。建立技术创新联盟。在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烟气脱硫脱硝、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鼓励骨干企业牵头建立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节能环保技术创新联盟,优先安排其承担省节能环保产业与资源环境技术研究应用重大专项项目和 节能环保科技计划项目。构建节能环保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机构,为中小型节能环保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提供政策、技术、资金支持。培育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环保综合服务公司,鼓励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治理特许经营等模式,为用能、排污企业提供设计、融资、改造、调试、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围绕攻克省内急需的共性、关键性技术,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高技能、紧缺型人才。省级“巨人计划”和“百人计划”等人才开发扶持体系要向节能环保产业倾斜。支持各地建立各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区,大力发展各类创新实践基地。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好工资、住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拓市场引投资。加快实施节能、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重点工程,扩大节能环保产品、设备、服务的消费和投资需求,形成对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有力拉动。对我省市场急需且短期内难以自主开发的脱硫脱硝、大型袋式除尘、余压余热发电等设备及高性能脱硫剂、固废处理固化剂等产品,采取以市场准入换企业落地的策略,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省设厂,形成节能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招龙头建链条。加强与国内外优势企业对接,瞄准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大力引进中国节能环保集团等国内外有技术、有实力、有经验的大型企业集团为龙头,带动上下游企业协作、配套,构建完善的产业链条。抓服务保落地。推广固安管家式服务模式,对每个引进项目、每个审批环节都要安排专人盯办到底,使引进企业真正享受到“全程无忧”的服务。
五、鼓励使用本省产品
建立供需对接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供需对接会,在装备、产品、技术、资金、服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对接。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专业网站上,及时公布节能环保重点建设项目名录及相关设备、产品、技术需求,促进供需双方的信息沟通。制定产品推荐目录。发布《河北省节能环保产业名优产品推荐目录》,并适时更新。对采用推荐目录内产品的企业和项目,在 专项资金申报、省内专项资金安排、企业排污费返还时优先支持、适度倾斜,在环保竣工验收上优先安排。推行统一采购政策。对 、省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执法能力建设、环境监测体系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中,型号相近、批量较大的节能环保设备、产品,推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同质同价优先采用推荐目录内产品。
六、拓宽筹融资渠道
设立节能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征收的惩罚性电费为依托,委托省建设投资公司为持股人,发起设立省级节能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积 为企业和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搭建对接平台,突出抓好固安迪诺斯环保设备等企业上市辅导,推动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积 创新金融产品。推广特许经营权、未来收益权、收费权、排污权质押贷款,综合利用承兑、保理、供应链等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增强直接融资能力。
七、加强财政资金扶持
积 争取 专项资金。加大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资金申报力度,对骨干企业、园区、基地的建设项目优先申报。更多争取 专项补贴。组织风机、水泵、空压机、电机等生产企业申列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组织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治污设施运营公司申报 备案资质和特许经营资质,组织再生资源公司申报 废旧电子电器回收资质,争取更多的 财政资金和补贴基金。用足用好省级专项资金。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每年要安排1亿元以上,支持骨干企业、园区、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要逐年提高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额度。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好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项目所得,实行3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落实好增值税优惠政策。对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销售自产生产原料中掺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掺兑建(构)筑废弃物废渣、煤矸石比重不低90%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自产的利用余热、余压或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燃煤电厂及工业企业烟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50%的政策。
九、优先满足土地供应
积 落实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30个骨干企业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对5个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重点保障,对引进的、生产省内急需产品项目用地在省留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放宽土地出让价控制。对省优先发展的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分别超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强化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主抓节能环保产业,并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具体负责有关谋划、协调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加大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推进力度。简化审批手续。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备案,一律在所在县(市、区)或园区办理;在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新增建筑面积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办理国土、规划等手续;对完成规划环评的园区引进省内急需节能环保装备、产品生产项目,简化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竣工验收及日常管理。加强行业指导。建立节能环保产业统计报告制度,骨干企业、园区、基地要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生产经营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行业动态信息和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监管,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全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