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适应我省狩猎业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国人狩猎的管理,根据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和狩猎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狩猎办公室)是狩猎事业的主管部门。 凡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必须由接待部门报请省狩猎办公室批准,并办理狩猎证,方可进入猎场狩猎。 第三条 凡来我省狩猎的外国人,必须在批准狩猎期间到指定的猎场行猎。未经 批准对外开放的猎场,不准接待外国人狩猎。 第四条 省狩猎办公室根据当年猎取计划,签发狩猎证,按规定核收狩猎管理费。狩猎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录一。 第五条 兽类猎场每次狩猎以十天为一期,每期每人最多允许猎取大型动物(鹿、狍、猎)一只,小型动物五只。 禽类猎场每次狩猎以五天为一期,每期每人最多允许猎取禽类三十只。 超过规定数量,按猎物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 第六条 猎物归狩猎者所有,猎场代省狩猎办公室收取猎物费。可猎动物种类及收费标准见附录>。 已被打成重伤而未捕获的猎物,按猎物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向行猎者收费。 第七条 猎场设导猎员,每一至>名狩猎者配导猎员一人。 第八条 狩猎者没有导猎员带领严禁出猎。狩猎期间,狩猎者自伤或被野兽袭击伤亡,由狩猎者自行负责。伤害他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处理。 第九条 除梅花鹿、马鹿、驼鹿、榛鸡外,严禁猎捕我国规定的其他珍贵保护动物。如违反规定,擅自猎杀禁猎动物,要没收猎物并处以猎物规定价格的>至五倍罚款。禁猎动物种类及价格标准见附录三。 第十条 狩猎人员须持所在 或地区发给的专业或业余狩猎者证件,方可在猎场租用猎枪,购买弹药。猎枪租用费及弹药价格由猎场制定。 第十一条 狩猎者自带猎枪的,接待单位必须事先报黑龙江省林业厅和公安厅批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携带猎物出口,必须由猎场向指定商检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证明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审批,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三条 港澳、台湾同胞和华侨来猎场行猎,参照本规定办理。收费予以优惠,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四条 本规定授权省狩猎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狩猎管理费收费标准: 1、兽类猎场每人每期100美元。 2、禽类猎场每人每期30美元。 附 录 > 可猎动物种类及收费标准: 1、梅花鹿 1,200美元 2、马 鹿 1,200美元 3、驼 鹿 1,200美元 4、野 猪 600美元 5、狍 子 500美元 6、狐 狸 400美元 7、貉 子 400美元 8、豹 猫 300美元 9、 豺 200美元 10、 狼 200美元 11、黄 鼬 50美元 12、青 鼬 30美元 13、狗 獾 30美元 14、香 鼬 20美元 15、艾 虎 20美元 16、 兔 10美元 17、山 鸡 10美元 18、野 鸡 10美元 19、榛 鸡 10美元 20、沙半鸡 10美元 附 录 三 禁猎动物种类及价格标准: 1、东北虎 30,000美元 2、金钱豹 10,000美元 3、貂 熊 1,000美元 4、棕 熊 1,000美元 5、猞 猁 1,000美元 6、 麝 500美元 7、青 羊 500美元 8、紫 貂 500美元 9、水 獭 400美元 10、雪 兔 50美元 11、白 鹳 500美元 12、黑 鹳 500美元 13、白 100美元 14、中华秋沙鸭 100美元 15、天 鹅 100美元 16、白琵鹭 100美元 17、角 50美元 18、黑琴鸡 50美元 19、细嘴松鸡 50美元 20、大 鸨 50美元 21、鸳 鸯 50美元 22、白额雁 20美元 23、小杓鹬 20美元 24、鹤 类 500-1,000美元 25、猛禽类 20-200美元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