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者,以充分调动全省人民,特别是广大知识分子的积 性和创造性,加速振兴黑龙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是获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标志和应得的荣>。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为四化建设和振兴黑龙江业务的我省公民,具备以下条件 者,均可申报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 (一)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有新的建树和突破,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者。 (二)在生产、流通、科技、文教、卫生、管理等各项工作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确认的重大发现、发明或创新,或在组织和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移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在制定我省宏观发展战略和重大建设项目中,提出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咨询建议,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效果者。 (四)在经济、科技和教育等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对促进这些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五)在文学、艺术、体育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为 和省赢得荣>者。 (六)在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四条 为我省四化建设做出贡献的省外人员、国外人士、港澳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者,变可申报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 第五条 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每年评定一次,以评选对象前一年中的工作实绩为评奖的主要依据,适当兼顾长期贡献。 第六条 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的评选对象,由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属部门及各种省级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推荐。 第七条 获得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称号的,授予荣>证书和金质奖章,发给奖金人民币一万元,特别重大贡献奖金可高于万元。 第八条 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载入地方史志。 第九条 设立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干部局承办。 第十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干部局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