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支持我省灾区抗灾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根据 有关>策及,特制定以下优惠>策与措施: 一、财政税收方面 (一)因灾绝产和减产地区实行当年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减免>策,做到特重灾全免,重灾多减。 (二)受灾地区要根据受灾程度对灾民实行减免统筹提留款>策。重灾乡村要本着厉行节约、过紧日子的原则,大幅度压缩各项开支。村干部工资要根据当地受灾程度下调,工资水平不能高于村民收入的平均值。 (三)对因洪涝灾害造成单位或个人房屋严重损坏,需要重新购置的,免征契税;需要修复的,可按规定报批免征;需要易地重新建造房屋且不超过 规定住宅基地标准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村屯整体搬迁要做好规划,需占耕地的,土地部门要给予支持,按规定报批,免收所 有费用。 (四)对国有粮食企业调拨、加工和零售的救灾粮油免征增值税;各级政府无偿征用的救灾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各级政府调拨的先记账、后结算的救灾货物暂缓征收增值税,待结算后再行完税。 (五)对灾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灾损失可提前报批抵扣期初进项税款。对灾区实行定等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受灾情况适当调低增值税征收定额。 (六)对灾民从事自救性应税劳务和交通运输,免征营业税,并免收各种费用。 (七)对遭受水灾的企业按体制报批后,可免征所得税1年。 (八)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机关及各级政府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九)资源税纳税人因水灾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酌情减税或者免税。 (十)因遭受洪水灾害,在原建>面积上进行恢复性建设的生产营业用房、办公生活用房以及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优惠>策。 (十一)对遭受水灾按规定缴纳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报批,适当减免土地使用税。 (十二)对灾区农民自养、自宰的牲畜,免征屠宰税。 (十三)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水灾造成重大损失,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十四)对灾区维修和新建的中小学校舍、医疗卫生院所以及新建住房的农户,免收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新墙体材料开发费、散装水泥基金、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对灾区遭受严重损失的农户子女就学应缴纳的中小学学杂费免收1年。 (十五)对受灾严重的国有企业,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将财产损失冲减部分企业资本公积金或资本金。 (十六)绝产和减产的草原,经省、地(市)草原管理部门核实,根据受灾情况减免草原管理费;对灾区畜禽饲养户,经省、地(市)兽医卫生管理部门核实,可适当减免畜禽防疫费和产地检疫费;灾民按统一规划复垦洪水毁坏的耕地,3年内免收各种税费。 二、金融保险方面 (十七)加快贷款投放进度,全力支持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各家银行要在保证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的前提下,向灾区、灾民倾斜。重点是:支持灾民急需帐篷、棉衣、食品、医药等物资生产;支持水毁主要交通干道、电网、通讯等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通车、通电、通话;支持 大庆油田受淹井的恢复生产和油田相关生产设施的重建;支持以生产红砖、水泥等为主的建材企业;支持商业、供销部门组织换季商品下乡,保证灾民安全过冬。对县以下农业地区,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重点支持抢救水淹农田、排涝所需的机、泵、管、袋和油料;以运输、劳务输出、 小型加工业、家庭养殖业为主的多种经营;乡村企业生产恢复和明年生产的准备,主要是秋翻地所需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种子、化肥的适度储备等。要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贷款在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中的作用,对今年的贷款要认真组织落实,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及早安排明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 (十八)坚持信贷原则,灵活掌握信贷>策。各家银行对受灾企业、农户当年到期贷款,可根据受灾程度和申请,办理部分或全部展期;对新近发放的抗灾自救、恢复生产贷款利息,可在《贷款通则》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下浮;对因受灾而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比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国 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支持范围的通知》(银黑货信字【1998】第414号)确定的试点企业,发放“封闭贷款。” (十九)确保灾民储蓄提款正常支付。要加强对灾区金融部门支付形势的分析和预测,严格监督各金融机构存款备付金的支付和使用,确保灾区支付急需。特别要针对农村信用社支付形势较为严>的实际情况,逐级派驻工作组,随时确定解决农村信用社的支付问题。 (二十)加强会计结算部门的管理,确保灾区汇路畅通。各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恢复因洪水中断的部分基层营业网点的票据交换,确保项的及时划拨。 (二十一)加强现金调运,保证灾区现金供应。要搞好预测,保证灾区各金融机构用现的供应,及时调拨现金,确保不脱供。 (二十二)积 开展保险业务,努力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各有关保险机构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高质量、高速度地搞好保户受灾损失核实工作,力争用最短的时间将各种理赔款支付给保户。 (二十三)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灾区金融秩序的稳定。帮助因受灾临时停业的机构尽快恢复营业,保证信贷、结算、现金等业务的正常开展。加强利率管理,严禁擅自提高存、贷款利率。 三、工商管理方面 (二十四)对受灾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的,免收变更登记费。 (二十五)灾区开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允许生产半年后再办理登记手续。灾民开办加工企业、修理企业、业务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金限额。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可不进行验资,由出资企业法人或其他企业法人出具担保证明,即可登记注册。 (二十六)免收受灾企业1998年年检费。 (二十七)受灾外商投资企业可不提交1998年度检验审计报告,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加年检。 (二十八)受灾外商投资企业资金不到位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注册资本到位期限,先予年检。 (二十九)受灾外商投资企业为扩大产品销售,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可适当放宽条件,注册资本部分到位的,只要能开展基本生产经营活动,即可设立分支机构。 (三十)受灾严重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其原生产项目一时无法恢复,允许在符合 产业>策的前提下转产或跨类经营,1年内可不办理变更登记。 (三十一)灾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只收营业执照工本费,自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管理费。 (三十二)灾民异地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可凭有关证明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1年内免交个体管理费。 (三十三)受灾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省内从事跨地区经营的,只需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允许省内流动经营,不再办理其它异地经营手续。 (三十四)鼓励灾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安置灾民就业,对安置2名以上灾民就业的个体户,免收半年管理费。 (三十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受灾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范围,在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免收个体管理费。 四、物价管理方面 (三十六)对大米、面粉、猪肉、鸡蛋等主要食品规定最高限价,保证价格稳定。 (三十七)对絮棉、棉大衣、民用煤等御寒商品限定差价率,稳定灾区烧、穿价格。 (三十八)对青霉素、氟哌酸、牛黄解毒片、速效伤风胶囊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感冒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收费加强管理,保证灾区人民正常看病、用药。 (三十九)对水泥、钢材、砖瓦、砂石、农机具等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急需商品价格,不能高于1998年8月10日的水平,禁止乱涨价。 (四十)对向灾区企业和群众收取的教育学杂费、土地收费、小型拖拉机和农用车养路费、运管费、工商管理费予以减免。 (四十一)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灾区市场价格。 (四十二)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趁洪涝之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的行为依法严惩。 (四十三)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对重要商品和收费实行5日一报价,及时预警,超前调控。 五、粮食管理方面 (四十四)尽最大努力加快抢救险粮。加大力度、限定时间把有价值的粮食全部抢出来,力争将水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十五)积 做好救灾粮供应工作。各地要在认真>清底数的基础上编制救灾粮供应计划,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粮食厅统一下达救灾粮指标和供应标准。农村救灾粮要就近供应,供应品种以玉米为主,供应定量每人每天成品粮0.5公斤。供应原粮的按规定的品率 折算。要统一救灾粮供应价格。供应的原粮执行购销同价(即1996年定购价格),供应的成品粮价格只包括定购价格和加工费。 其他方面 (四十六)对减产三成以上的农户,按其实际受灾程度,实行定购粮任务减免>策。对灾区粮食收购,要优先安排收购资金,现金结算,不打“白条”。 (四十七)渔>部门要放宽限制,增发临时渔业捕涝许可证,允许灾民下江河捕捞,增加收入,并免收各种费用。 (四十八)灾区的农防林和用材林,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限额之内,可以进行间伐,用于灾民房屋建设,并尽快补栽上。 (四十九)对耕地遭到永久性毁坏的农户,应在本村内机动地及新开垦的耕地中调整,仍解决不了的允许在本村承包田中调整。 (五十)灾区电力设施、设备维修、安装,只收设备、材料和工时费。易地新建村屯的,免收电力贴费。建>安装企业从事救灾复建,各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只收工本费的,享受零税率优惠>策,免征各项收费。各项修复工程要尽可能采取以工代赈形式。鼓励各类企业和大型修复、 新建工程多从灾民中招工。 本>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除文中已有明确时间规定的条款外,其余条款执行到1999年8月31日。本>策措施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