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全省各级法院:
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352号)要求,为落实中央财政制定的重视支持制度改革后法院经费保障政策,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加强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人民法院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是指为提高全省中、基层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保障能力,解决《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实施后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由中央和按规定比例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中、基层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经费投入,确保人民法院办案所需经费。
第四条补助专款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
(一) 规范、公开、公正;
(二) 引入激励机制;
(三) 体现 和省政策导向、人民法院工作重点与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五条补助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 即根据财政、法院等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 选择其中对法院办案支出水平影响较大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后诉讼费收入变化情况、办案经费支出情况、案件受理和审结情况、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达标情况、专款管理使用情况、法院人员规模等部分客观因素,依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经济状况, 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出每个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得的专款数额。同时,对开展专项审判工作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法院办案补助专款分配比例。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比例不低于法院办案专款总额的70%, 用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比例不高于30% 。
第七条办案补助专款由省财政厅商省高级人民法院分配下达到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款后一个月内,将专款足额拨付到同级人民法院。市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专款后15日内,将应分配给区级人民法院的专款下达到所属区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法院办案专款必须严格用于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经费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案差旅费,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司法勘验、鉴定费,审判场地租赁费,押解、执行费,执行费,上访补助费,交通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人民陪审员费用。
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具体项目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276号 ) 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不得用于机关经费、外事经费和其他业务费支出, 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九条年度结束后, 办案补助专款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科目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法院办案专款支出情况。各市(地)财政局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审核汇总辖区、县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附件l),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法院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应切实加强对法院办案专款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用于规定的办案经费开支,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本级财政在保障法院经费工作中的责任,按照“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的原则,做好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加强预算管理,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足额安排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办案经费,防止形成办案经费缺口或依赖上级补助, 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的重点是:法院办案专款下达到位情况、专款使用情况、市县本级法院经费保障情况、法院案件办理情况及办案工作成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的报送情况等。每年 季度, 由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绩效考评规则(附件2)对上年度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将考评成绩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作为下年度分配法院办案专款的重要因素。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法院办案专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法院办案专款到位不及时、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法院办案专款的,如数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