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 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松花江流域及重点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确保我市主要水污染物减排目标如期实现,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2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4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8年5月下旬至8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段)和阿什河、呼兰河2条支流以及饮用水源地为整治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力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落实松花江修养生息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市涉水排污企业
(二)整治重点
1.区域:8区10县(市)。
2.河流: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段),阿什河、呼兰河。
3.饮用水源地:磨盘山水库、西泉眼水库、四方台、朱顺屯及其他饮用水地表水源地。
4.行业和企业:化工、造纸、酒精、味精、酿造、制药、制革、印染、电镀、石墨开采等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含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各类工业园区内企业。
三、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整治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擅自开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一律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不符合环保要求或因其他原因环境影响评价不能通过环境保护审批许可的,要责令其关闭、转产或搬迁。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整治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擅自开工生产、试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擅自开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但污染防治设施仍不能正常运行且污水超标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仍不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污水超标准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限期达标排放并申请验收,按上限予以罚款;对污水达标排放的,要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整治擅自拆除、闲置、间歇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并按上限予以罚款。
(四)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的,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按上限予以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落后产能淘汰情况。重点整治违反产业政策,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等违法行为。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要立即责令其淘汰,停止使用。对自应淘汰之日起逾期2年以上仍未淘汰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督办案件整改完成情况。重点整治2005年以来 、省、市、县(市)挂牌督办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对未按督办要求整改、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分清责任,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清理取缔情况。重点整治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排污口问题。对一级保护区内现存排污口和2000年以后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尚未取缔的直接排污口,要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整治排污口不符合规范化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达到规范化要求;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查清原因,责令整改,限期达标排放,并予以行政处罚。
(九)排污费缴纳情况。重点整治拒缴、少缴排污费,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缓交排污费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拒缴、少缴排污费的,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1个月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稽查征收。对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缓交排污费的,由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稽查征收,由有批准权的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环保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可以直接稽查征收减免缓交的排污费。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5月下旬至6月9日)。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整治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6月9日至8月8日)。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重点涉水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确定一般、重点和突出环境问题。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确保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各地区进行督导、检查,协调推进整治工作。
(三)总结验收(8月9日至8月20日)。各区、县(市)政府应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整治的企业名单、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违法情况、处理整改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列表备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全市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通报。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市政府将成立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毕林涛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和哈电业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同时,各地区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与省环保局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督查专项行动和即将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环境违法问题仍很突出、排污超标严重的,环保部门将对该地区新建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经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监察机关要对地方政府违反 环保的行为进行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整治合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把握政策,依法整治。各区、县(市)政府及环保部门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在整治过程中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的,要重新核定其排污费,对符合法定加倍征收情节的给予加倍征收排污费。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工业园区要限期整改,暂缓审核入园项目环评。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能运行和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地区,要限期整改,并暂缓审核该地区项目环评。要认真落实 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和《商务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商综发〔2007〕392号)要求,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查处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向银行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通报。
(四)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宣传方案,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造声势,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公众监督、检举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报导,及时公布重点环境问题治理进程,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各区、县(市)要在6月9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机构、信息联络员名单及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卜凡杰,联系电话、传真84623214,电子信箱:hbjjianchake@163.com);6月30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重点情况可随时报告;8月25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书面和电子版)及《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情况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