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
(齐政发〔2008〕40号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为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秩序,努力创造和谐发展的城市开发建设环境,切实遏制私搭滥建行为,依法实施集中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中心城区2008年拆违工作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拆违范围:重点拆除中心城区范围内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景观的违章违法建筑。
(一)重点拆除中心城区内44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确保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顺利实施。
(二)对居住小区内的灭籍未灭迹建筑、旧锅炉房(含废弃的储煤池、烟囱等)、动迁改造应拆未拆的建筑、私搭乱建临时用房等建筑进行拆除。
(三)重点拆除中心城区68条主干道街路两侧沿线占压红线、绿化带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违法建筑和主次干道人行道内、绿地内的广告。
(四)清理和拆除各类违法占道经营设施,违法设置的立柱式、路牌式广告等各种设施。
(五)对劳动湖沿岸、中环广场、 医院、龙沙公园、新玛特购物中心、北出城口、火车站(包括城际铁路车站)、客运站、和平广场、百货大楼、迈特广场、大福源街区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拆除现有的违章违法建筑。
(六)产改中已获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集体、个人的企业,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中经评估后索要高价的,予以强制性拆除。
清理整顿时间:自2008年9月7日起至9月30日止。
三、拆违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拆违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城管、建设、规划、环保、土地、公安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政府是本辖区拆违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落实的责任主体,各产权责任单位负责自管区域内的拆扒、清运、还建工作。
四、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各产权单位(人)或责任单位(人)对自管区域内认定为违建的构(建)筑物,自行组织拆除。
五、构(建)筑物产权单位(人)或责任单位(人),不能按时拆除的,由执法部门协助拆除或强行拆除。
六、坚持拆建结合的原则,各类构(建)筑物拆扒清运后,各产权单位(人)或责任单位(人)要立即组织还建,具体事宜由规划、建设部门按全市总体规划进行指导建设。
七、城管、建设、规划、环保、土地、公安、监察等部门,各区政府要在市拆违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明确任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拆违任务。
八、各企事业单位、商家业户及广大市民,都要服从大局,理解、支持和参与拆违工作。对寻衅滋事,辱骂、威胁、殴打执法人员,阻挠、妨碍工作开展的,由执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市拆违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群众举报热线电话:2796607。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