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徐涛抢劫案一审
被告人:徐涛,男,1981年出生,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案情简介:徐涛为了帮助朋友商斌“弄钱”,在商斌的指示下,将使用高档手机的邻居骗至指定地点,由其他人实施抢劫,劫得手机一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从徐涛的行为所属犯罪形态为犯罪预备分析得出徐涛为从犯的结论,提出了罪轻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徐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涛犯没有异议。现针对徐涛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徐涛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告人徐涛将被害人约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徐涛系从犯。从另一方面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案被告人徐涛约被害人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从这一点来分析,徐涛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制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证据(特别是杨冬的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商滨因为急需用钱,知道徐涛的邻居即被害人有高档手机,即提起犯意,并作出分工:指使徐涛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指使程滨、杨东、李国着手实施暴力行为。徐涛虽然在预谋过程中同意了商滨的提议,但从商滨需要用钱并纠集程、杨、李等人,以及徐涛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帮助商滨弄钱、商滨见过被害人用高档手机等事实来综合分析,可以肯定徐涛是受商滨指使约被害人至现场。从这一点来分析,更可以确定徐涛系受商滨指使的从犯。
二、徐涛有立功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徐涛的供述能够证明,徐涛到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 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徐涛有立功表现。请法庭依据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对徐涛从轻、减轻处罚。
三、徐涛具有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
徐涛到案后,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犯罪事实时,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徐涛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请法庭考虑到徐涛具有的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对被告人徐涛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徐涛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的刑罚裁量情节,请法庭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对徐涛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范凤杰
哈尔滨新时达律师事务
2004年11月17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