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政办发〔2008〕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武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双鸭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双鸭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 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控制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广大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此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我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针对当前我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集中整治方式,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有效解决一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使食品生产加工秩序明显好转,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整治工作,使小企业小作坊经营者的知法守法意识明显增强,生产秩序逐步规范,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显著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系数不断提升,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杜绝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确保我市食品质量安全。具体做到确保实现三个百分之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00%取得卫生许可、营业执照;100%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添加剂、添加物质100%备案后使用。
四、时间步骤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5月25日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激发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努力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调查、建档阶段(2008年5月26日至6月30日):各县区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调查摸底,掌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数量、证照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档案,确保实行动态监管。
(三)整顿提高、审核发证阶段(2008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有关单位依据《双鸭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对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整顿,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对整顿合格的,按照相应要求和证照审核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全面检查阶段(2008年8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结果全市通报。
五、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牵头(联系人:蔡晓东,联系电话:0469—4278433,电子邮箱:sysspb@tom.com),市卫生局和市工商局配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加快推进质量安全承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尽快签订公开质量安全承诺书,保证食品基本质量安全;加强生产加工台帐监督,督促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添加剂进货台帐制度、投料台帐制度、产品销售台帐制度;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按有关予以取缔;限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销售区域,凡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的,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按要求进行公开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小作坊,责令停产和销售,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卫生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底数的基础上,积 指导、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达到《双鸭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核发卫生许可证;整改不合格的,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市工商部门负责为整改合格的小作坊办理营业执照,对拒不整改、不能取得营业执照的,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要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摆上重要日程,通过签订责任状等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到位,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实施。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真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组织宣传,广泛发动。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打假工作的整体效果和社会影响力。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特别对大案要案要做好跟踪报道,舆论监督。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