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什么是土地流转?土地确权后可以流转吗?
土地纠纷律师解答:什么是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还须注意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尊重农民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地位。土地流转及以何种方式流转,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要在确权到户的前提下引导流转,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依法协商,流转期满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属于土地流出方。三是推动流转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流转补偿的标准和形式,应有流转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我市有的地方制定了土地流转最低指导价,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四是正确理解土地流转与产业发展的关系,防止“为流转而流转,为集中而集中“行为,杜绝政府在流转中的不当干预和强迫流转的现象。
土地流转的特点
1、流转速度加快,渐具规模。
自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以来,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呈逐年递增之势,流转的土地面积不断扩大,所涉农户不断增多。至目前为止,流转的土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少则5%,多则15%以上,平均比例为8%左右,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户数约占总农户数的26%。
2、流转类型多样,比例不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
一以流转主体为标准,可分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流转和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流转。其中以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流转为主,流转面积约占总流转面积的90%。二以流转对象为标准,可为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动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三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中以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96%。三以流转方式为标准,可分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投股或参与股份合作等其他方式流转。其中以转包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70%以上。转包中又以外出打工或经商农户,将土地转包给亲友或本村其他农户居多。此外,还有农户将土地转包给种植、养殖大户以及集体向农户反租转包等形式。四以流转是否签订协议为标准,可分为协议流转和无协议流转。其中协议流转农户略占优势,占总流转农户数的65%左右。协议流转又分为书面协议流转和口头协议流转,其中口头协议流转占协议流转的绝大多数,签订书面协议流转的农户不足总流转户的10%。五以流转是否有偿为标准,可分为有偿流转和无偿流转。其中以无偿流转为主,约占总流转户的60%以上。六以流转是否履行报批准、备案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登记程序为标准,可分为批准流转、备案流转、登记流转和自行流转。其中以自行流转为主,占总流转面积的95%。
3、流转行为欠规范,缺少管理。
流转行为严重不规范,表现为自行流转多,报批准、报备案的少,申请变更登记的更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等。有些村存在连锁流转现象,接受流转的农户又将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户,形成锁链式流转。镇、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普遍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
4、部分耕地被非农业化,有 少量的非法流转行为存在。
有的耕地被转为非农用途,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小城镇等项目建设。这些建设用地绝大多数履行了批准手续,也有一小部分没有被批准。相关镇为了完成工业发展等任务,以镇政府或用地单位名义,采取向农户租赁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到自己名下,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流转的经济意义
土地流转(市场化交易)的意义在于,当土地成为可交换的商品时,一方面,买方总比卖方能够就土地本身创造更多的价值,譬如买方是耕作能手、规模化经营等;另一方面,土地交易或抵押等能为土地拥有者提供直接的货币价值。
土地自身的产出是衡量一块土地价值的基础,但不同的人耕作同一块土地时,因经验、能力等个人因素会导致同一块土地产出不同的结果。一个不勤于施肥除草的懒汉一定比一个勤奋的耕作者的收成少;一个有经验的农夫一定比一个缺少经验的耕作者收成高;一个掌握大量先进农艺技术的人一定比普通耕作者的收成多。假设某个区域平均每亩耕地的年产出是2000元,当有能力产出2500元的人收购只能产出1500元的人的土地耕作时,这个区域的土地平均年产出显然能够得到快速提高,该区域的财富总量也得到提高。
企业拆迁专业律师解答:土地确权后可以流转吗
地确权后可以流转,土地流转先确权征地须按证补偿。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要求:
1、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
2、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
3、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4、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