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鄂府办发电〔2008〕3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提升矿区整体环境质量,打造 一流的矿区生态与大气环境,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矿区环境问题。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矿区环境全面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工作要求。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统筹安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到2009年9月全面完成。
各旗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机构、责任分工、阶段整治计划、整治任务目标和整治时限等内容。
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涉及煤矿、道路环境污染治理和资源合理开发等多方面的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必须牵头主抓,煤炭、环保、土地、林业、工商等部门要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强力推进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积 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采矿权人应尽的义务。各采矿权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市、旗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和工作计划,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力度,确实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完成运煤主干道及进矿道路建设和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
1.年内完成运煤主干线(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的建设工作。2008年9月底前完成负荷大、扬尘大、环境污染突出的土路改造,2009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进矿道路硬化(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工作,河槽、沉陷区等特殊地段可建砂石路,同时要采取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有效抑尘措施。主干线及进况道路路基两侧须植树绿化,路基边坡种草护坡。
2.坚决取缔未经审批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进一步规范已审批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的环境管理。
3.清理路面和路边堆物堆料、垃圾、渣土,确保主干道路面和两侧干净整洁。
4.加大主干道两侧私搭乱建的整治力度,坚决拆除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并恢复地貌。
5.取缔沿路无照经营商业门点和占路市场,保留的商业网点必须硬化门前场地。
(二)进一步落实矿区环境保护措施
1.煤矿工业广场要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扬尘污染。原则上年产60万吨以上(含60万吨)井工煤矿必须建设筒仓,年产60万吨以下煤矿贮煤场要按设计要求规范建设防风抑尘网或抑尘墙,确保无组织污染物达标排放。矿井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要回收利用,不得向外排外(环保部门负责,各煤矿实施)。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意见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煤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水等污染物处理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要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作业区要明确扬尘控制管理规定,并设立环保专管人员,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负责,各煤矿实施)。
(三)加强矿区生态建设,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1.尽快完成矿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落实规划环评中的各项政策措施(发改部门负责,旗区人民政府实施)。
2.露天矿 采区的剥离物必须依据设计要求全部置于永久排土场,不得乱堆乱放或擅自设立临时排土场。永久排土场达到设计标高后要及时复垦、恢复植被。要确保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国土资源、水土保持部门负责,各煤矿实施)。
3.煤矿企业要编制生态恢复计划,并逐年实施(林业部门负责,各煤矿实施)。
4.加强对地表沉陷区的观测,对地表沉陷造成的裂缝、滑坡等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注明裂缝、局部滑坡范围,并进行修复整治。煤矿企业在开工前要缴纳复垦保证金,凡没有进行回填、复垦、绿化或达不到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动用该企业的复垦保证金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各煤矿实施)。
(四)按照全市整体部署,结合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切实加强矿区公路及服务区建设(交通部门负责)。
(五)以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
1.加强矿区居民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环保部门负责)。
2.严格落实政策规定的矿区农民补偿补贴资金,依法妥善协调处理群众矛盾纠纷(旗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 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8年6月至7月)。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和煤矿业主会议,全面部署整治工作任务。各有关旗区、部门要依据本方案,摸清综合整治工作底数,针对本辖区、本部门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整治方案。
(二)专项整治阶段(2008年7月至2009年10月)。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的产权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旗区和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并逐阶段、逐区域、逐部位督促检查,确保完成整治任务。各有关旗区每月向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0月至11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门人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四、 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以及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负复杂性,克服厌战和畏难思想,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旗区人民政府是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层级负责制,层层抓落实。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环保、公安、监察、煤炭、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本旗区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并将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机构人员名单报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为确保各项整治任务按时完成,市人民政府将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督查组,适时对各旗区、各相关部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方位督查。对措施得力、进展快、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对进展缓慢或工作无明显成效的通报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久拖不动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度的实施严格的问责制,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坚决杜绝整治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切实消灭“三不管”部位和地段,确保治理工作不漏项、不漏点、全覆盖。市人民政府将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旗区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实绩考核,对不能如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四)严格执法,奖惩结合。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合法合理的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各有关煤矿企业的治理积 性,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严格矿区环境执法,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处罚力度并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者责令其停产整改。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验收时,符合验收标准的煤矿企业转入长效管理,不符合标准的实施停产,限期达标。
(五)认真研究,建章立制。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发现的深层次问题的研究,着重从管理上查找原因,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加快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新机制新制度的建设,积 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重点旗区可组建矿区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将环保、煤炭、国土、林业等部门的相关执法统一授权。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新闻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矿区环境集中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鼓励先进,曝光进展缓慢的单位,起到警示作用。要引导企业和群众积 投身于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快建设优美矿区步伐,依靠全社会力量推动全市环境建设再上新台阶。
附件: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杜 梓 市长
副组长:云光中 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成 员:麻永飞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 凯 市监察局副局长
潘志峰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刘恒发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郭成信 市煤炭局局长
温建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会师 市公安局局长
赵国际 市水土保持局局长
丁崇明 市林业局局长
刘占平 市水利局局长
桑 吉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白永祯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恒发兼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