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8〕50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现将《阿拉善盟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城镇医疗卫生服务结构,构建全盟新型城镇卫生服务体系,满足本辖区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社区居民为出发点,整体规划、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社区居民享有安全、适宜、方便、有效、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二)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社区建设同步发展,与城乡一体化进程协调发展。
(三)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四)坚持预防为主,注重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及蒙、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满足群众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
(五)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优化卫生服务结构,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体系。
(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08年,通过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基本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全盟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0 %;到2010年,建立机构布局合理、网络健全、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体系, 全盟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5%。使居民在社区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规划设置
1.机构:盟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区社区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地理环境和医疗卫生资源等因素,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和规模,负责规划、设置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以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为主,按照 "能改建不新建,能转型不新增"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机构。
巴彦浩特地区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人口较多或服务半径过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并接受上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其余地区只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到2010年,全盟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9所(附件3)。其中:阿左旗巴彦浩特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所、社区卫生服务站16所。阿左旗吉兰太镇社区卫生服务站2所;阿右旗额肯呼都格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站3所,雅布赖镇社区卫生服务站1所;额济纳旗达来库布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站2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站1所。
2.科室: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设置的科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全科诊室,蒙医(蒙西医结合)或中医(中西医结合)诊室,康复及理疗室,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室,健康教育信息室,检验室,B超(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处置)室和消毒间等。
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全科诊室,治疗(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信息室。有条件的可设蒙医(蒙西医结合)或中医(中西医结合)诊室和药房等。
3.人员: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的需求,配置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人员。
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临床执业医师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的临床执业医师2-4名;蒙医(蒙西医结合)或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名;专(兼)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或妇幼保健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2-4名,其中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其他每个专业科室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1名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
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临床执业医师或蒙医(蒙西医结合)、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2名,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专(兼)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或妇幼保健医师1名;注册护士1-2名。
从2008年起,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护人员必须接受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到2010年,基本完成全科医学、社区护士岗位培训任务。
4.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备配置要达到基本标准(附件2)。
5.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床位2-4张,由承办机构内部调整;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病床,可设日间观察床。
6.房屋:按照卫生部、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房屋建设。规划期内,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达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达150平方米,并符合卫生学标准。规划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建成一个,使用一个。
7.制度:盟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并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体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实施;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盟级成立"阿拉善盟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卫生局,负责规划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地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协调机构,负责工作落实。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必需的业务用房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二)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每年各级财政预算卫生事业经费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社区卫生事业。从2008年起,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经费,按照辖区内常住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补助,即 4元、自治区2元、盟级2元、旗级2元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
(三)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加速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积 培养社区全科医师、社区护士。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试和统一发证等 "五个统一"的要求,做好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蒙、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退休医护人员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四)整合卫生资源,进一步优化卫生服务结构。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于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通过转型或改造改制转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于政府举办的蒙、中医医疗机构,可以转型为具有蒙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于城乡结合部的苏木镇卫生院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通过科学规划,使全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
(五)深化卫生改革,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协调相关部门,积 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由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社区卫生服务实行财政补助,补助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社区卫生机构力争实现人事、业务、财务单独管理。
(六)落实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并负责规划的具体实施管理。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实施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财政补助标准和财政收支管理办法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社区基本建设投资;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指导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发挥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作用,帮助开展各项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合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地,确保新建居民小区有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用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聘任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服务的政策和措施,并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政策措施;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管;残联负责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五、实施与评价
盟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的指导。各地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并根据全盟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和实施与评价方案,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定期组织社区居民评价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度等工作。
规划期内,盟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规划目标对社区卫生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和监测评估。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