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涉及 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05-4-5 条 为规范涉及 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 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 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涉及 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 安全机关负责。 各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旅游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 安全机 关做好涉及 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 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指: (一)机场、海关、火车站、出入境口岸、邮政枢纽、电信枢纽; (二)旗县级以上 机关、 重点科研单位、军工企业、军事设施周边限制距离内选址建设的宾馆 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建筑物、构筑物;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用于办公、生产、经营的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 安全事项审查、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部门在审查时,必须通知 安全机 关参加审查。 第六条 安全机关对所参加审查的涉及 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 安全机关对所参加审查的涉及 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在接到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部门 通知后,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建设项目存在影响 安全因素,通过采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无法消除的, 安全机关应 当出具不予批准建设的审查意见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存在影响 安全因素,通过采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而且建设单位同意 承担所需费用的, 安全机关应当出具批准建设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工程竣工后,应当接受 安全机关的监督检 查。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行政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 由责任人所在的行政机关 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妨碍 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5日起施行。 66LAW.CN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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