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决定
(2013年12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建设,根据 有关规定,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提高各民族群众生活水平紧密结合,加大扶贫攻坚力度,不断提高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奠定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实现各民族群众共同富裕。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切实提高各民族群众的教育水平。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把创建活动纳入政府效能建设考核体系,针对不同创建对象,将创建活动推进措施具体化,不断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激励和奖励机制,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建立本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激励和奖励机制。
五、每年9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作为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任务,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使民族大团结的思想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