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内>发〔2003〕22号 2003年3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就进一步深化我区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 从2003年4月1日起,取消全区的粮食定购任务,全面放开粮食市场、粮食收购 和粮食价格,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允许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直接到农村随 行就市收购、运销粮食。对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的玉米,通过直 接给予农民保护性生产补贴办法予以保护,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每斤商品玉米不超 过0?03元确定,具体标准由盟市自定。补贴资金由盟市从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 安排,实行专户管理。其他地区、其他品种的粮食全部退出保护范围。全区国有粮 食购销企业要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收购新粮,对新收购的粮食不再给予补贴。自治 区财政厅要会同粮食局、农业厅、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提出对农民直接补贴的 指导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有关盟市要根据指导意见测算提出 本盟市对农民直接补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 为了切实把粮食工作地方行政 长负责制落到实处,保证军粮、生态建设补助 粮、救灾粮供应和应付其他不测事>所需粮源,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以后,原则 上要按照 关于“销区六个月、产区三个月”和“不能以储钱代替储粮”的要求, 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盟市两级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治 区、盟市两级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分级制定应急预案,切实做到及时调控,确保粮 食市场稳定。 三、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以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粮食购销>策的调整和 市场变化情况,加快以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为重点的企业改革,继续减员 增效,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经营机制,全面走向市场,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企业改革要遵循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一企 一策的原则,使粮食企业布局和结构趋于优化,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和 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一)调整和优化粮食企业的布局和结构,引导粮食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加强联合, 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御风险能力。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缩点并库,加快调整粮食企 业布局和结构。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 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产权 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依照自愿原则,自主建立粮食购销公司 或企业集团,形成规模优势,加快发展。 (二)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多种方式,继续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产 权制度改革是企业改革的核心,所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都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目 前,承担 、地方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要实行以国有独资 和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其他粮食企业要实行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粮食企业 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在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进行,严 禁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以保证 信贷资金的安全。 粮食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粮食企业进行产 权制度改革,可以对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对身份置换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安置费和经济补偿标准由各盟市参照当地企业改革的办法自行确定。粮食企业要充 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主辅分离、辅业转制,开展多种经营等>道创造就业机会, 增加就业门路,尽可能在企业内部妥善安置职工,同时要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自主创业、组织就业。按照 有关规定,切实把粮食企业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 体系。盟市粮食风险基金如确有节余,在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确认 后,可对粮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补助。 (三)企业改革要充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改革 方案要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当地 政府批准实施。 四、妥善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和遗留问题 (一)关于1998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问题。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 日以后因>策性应补未补等因素发生的亏损,经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认 定后,由地方财政予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实行暂时挂帐,挂帐期间发生的利 息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对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负担。 (二)关于库存定购粮、保护价粮问题。从2003年4月1日起,锁定全区粮食企业 库存的高价位定购粮、保护价粮数量。 1?对库存的高价位定购粮、保护价粮的处理,应结合 退耕还林、京津风 沙源治理、退牧还草和禁牧舍饲工程,作为生态建设补助粮的主要粮源。自治区粮 食局要按照生态建设补助粮供应任务,编制2003—2005年高价位定购粮、保护价粮 的销售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价位高于生态建设补助粮结算价格、不能顺价销售的,由自治区粮食局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销售计划,统一组织竞价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农业发展银行 同意后作挂帐处理,本金和利息用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逐年归还。 3?对其他库存的定购粮、保护价粮,由企业在3年内全部销售,3年内继续享 受各地现行的补贴>策和促销奖励>策不变;到期仍未销售的,不再享受补贴,盈 亏由企业自行负担,具体实施办法由盟市自定。企业所得补贴如有节余,可以自主 用于改革和发展。 五、积 落实各项配套>策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 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 有关>策规定,共同推进我区 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自治区已经成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盟市也要建立相应机构, 并按照粮食工作盟市长负责制的要求, 先把本盟市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抓紧抓好, 同时要积 推进粮食企业改革。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快粮食信息网络体系和市 场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和预警机制,完善粮食储备调节制度,为指导农民 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稳定粮食市场和搞活粮食流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套筹措粮食风险基金,认真落实各项补贴 >策,妥善解决粮食企业历史包袱。为便于粮食补贴>策的衔接,在粮食补贴方式 改革之初,自治区对各盟市暂维持现行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策不变,视粮食流通 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在适当时候再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作适当调整。各盟市要 严格执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 先用于对农民保护性生产补贴、地 方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超储粮利息和费用补贴、支持粮食出口。粮食风险基 金在确保重点支出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以及 对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后,为避免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保证粮食企业收购资金的 落实,财政部门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支持。 (三)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以后,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完善贷款封闭管理办法, 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并要积 改进金融业务,适 当放宽贷款条件,确保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的落实。同时要支持粮食企业的产权 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重组后的粮食企业,要经开户行认真进行资格认定后, 按照有关贷款条件予以支持。 (四)各级税务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 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 税优惠>策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 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 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 10号)以及自治区对改制企业收费减免规定切实落实好收费减免>策。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 配合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企业做 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培 训、职业指导和就业业务等工作,努力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工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要进一步管好粮食市场,维护 粮食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的购销活动。 (七)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制定和落实优惠>策,支持粮食企业改革。 粮食企业可以出售自有产权的公房、建>物,用所得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 置职工。粮食企业所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所得收益留给粮食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八)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指导、监督、协调、业务的职能,指 导粮食企业加快改革,监督粮食企业执行 有关>策规定,协调解决粮食企业改 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粮食企业改革提供全方位的业务,并要加强对军粮、生 态建设补助粮、救灾粮供应和地方粮食储备等>策性业务的监督管理。要采取多种 形式,建章立制,搞好教育培训,加强廉>建设,努力培育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 业务素质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队伍,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要严肃纪律,所有粮食企业必须做到六个不准,一 是不准突击提干,>是不准调入人员,三是不准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变卖国有资产, 四是不准转移粮食,五是不得用 >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库存粮食和其他资产分 流职工,六是不准转移资金、突击花钱。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