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注】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日) 为了保证我区各级 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保持 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廉洁,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 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我区 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策方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要保证 公务员原有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经费统筹使用,不得划入个人帐户。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 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 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自治区党委批准列入参照 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 公务员管理的其它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和补助水平 (一)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补助水平。具体筹资标准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扣除离休人员、老红军、>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和不合理增长因素)、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业务设施标准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比例超过当地上年度 公务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应享受的医疗费用补助。 (四)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 五、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 (一)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管理层次原则按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执行;盟市级以下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老红军、>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及文革全残人员的医疗保障补助>策,由盟市根据 有关规定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自治区本级 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驻呼市地区以外的中央和自治区 公务员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 六、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七、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 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范围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对 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策,是涉及全区各级 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