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2015年3月16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建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5月20日,杨某直接起诉至该院,请求判令建筑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共计28万余元。那么,杨某的主张应否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呢?
尽管杨某的主张形式上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因用人单位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此时其只能行使确认债权的主张,不必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理由如下: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仲裁前置虽然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性程序,但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对各类债权的清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时,劳动者提出劳动债权的给付请求,裁决机关已不能裁决破产企业限期支付相关债权,而是确认劳动者对该破产企业享有相应的劳动债权,而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依序按比例清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这类案件可直接确定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因此,该类纠纷因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已按普通民事纠纷对待。
另外,《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赋予了劳动者不经劳动争议仲裁直接起诉的权利。相对于《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处理破产企业劳动债权方面,《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者就劳动债权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必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同时,《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里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当然包括劳动争议,故该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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