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能否以危房的名义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目前在我们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拆迁一定要有公益性,公益性就是为了大家的利益,通俗的讲就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杨庆律师来跟大家探讨下这方面的法律话题,按照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列出了几项: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比如说军事、国防、科教文卫、交通水利等等其中有个兜底性的条款,叫做其他规定的情形。那么其他规定的情形包括什么呢?比如说下面我们要提到的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就属于公共利益的一个事项。咱们重点说的是棚户区改造能不能以危房的名义进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棚户区顾名思义就是大家常说的破、脏、乱、差、基础设施不达标,各种设备老化的建筑,这种是属于棚户区。棚户区私自搭建属于相关部门整顿的一个方向,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一个词危房。
关于什么叫危房,危房怎么认定,在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指出,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该规定还讲述了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才有权利向当地的鉴定机构申请房屋是危房。那么危房鉴定的申请人是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那么,咱们结合一个案例来讲,也是我们律师代理的天津某当事人的案件,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
在相关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谈补偿一直没有谈下来,突然住建部门也是此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住建部门给当事人的房屋贴了危房拆除通知书。大家注意是危房拆除通知书,限当事人三天之内拆除房屋。当事人认为该通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过程中,首先是看危房是谁来提出来,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是征收部门和征收主体,或者说是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外的任何一个部门机关或者是单位,所以说提请申请房屋危房的一个首要的提起条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法院认为提起的主体不对,也就是说住建部门没有权力对当事人的房屋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的房屋会有一个结果,到底是不是危房?通常情况下会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级别不一样,处理措施也不一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也是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被鉴定为危房的,假如说房屋确实是年久失修了,被鉴定为危房的,一般采取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是观察使用。不是上来就让你拆,更不是限期让你拆。观察使用,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安全技术措施,能够短期使用,需要继续观察。也就是说我们通常所说的维修加固。
二是处理使用。处理使用指采用技术测出之后,可以排除是危房的可能性了,加固得很牢,修缮得很到位,那么可以再继续使用。
三是停止使用。停止使用也就是房屋确实很危险了,通过修缮,如果有的修缮价值比重新盖的房子的价值都要大,或者是经过修缮也无法牢固了,失去使用价值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先停止使用,防止发生生命安全的意外。
四是整体拆除。整体拆除也就是说这个房子已经是危险,也没有修的价值了。那么,继续使用也不可能了,就需要整体拆除。
所以说,即便出现危房的情况,那么也是按照等级来处理,不是直接就拆除,所以我们要看具体情况,然后再具体分析。
棚户区征收过程中能不能以危房的名义拆除?首先,通过法律能够了解不能以危房的名义拆除,因为提起危房的主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并且鉴定为危房的结果是分四种处理情况,所以说不是必须拆除。
那么,我们再来看为什么说征收过程之中不能以危房的名义拆除房屋呢?是有一个法律背景的基础,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是这么规定的: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 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公布 。
大家可以看一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之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等各种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也就是说征收确定了范围,具体的街道,具体哪条路等征收范围确定了,那么,征收部门需要每家每户的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要给予配合。
调查的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之内予以公布。也就是说征收的这一天,房屋是什么性质,权属有没有争议,面积是多少,包括是否存在有证房屋和无证房屋,以及房屋有没有其他的一些状况都要进行登记,登记是为评估做基础,房屋要保持原貌。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指出不能以危房的名义进行拆除,不能再作出对被征收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征收决定下来,征收范围就确定了。那么,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之内,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换句话说范围确定了,对我们当事人、被征收人有一个限制,不能再加盖、改建、扩建或者是改变房屋的用途。目的是什么呢?这些行为会增加房屋的补偿款,所以有这种行为的,那么就不补了。同时对征收区域内的各个职能部门也有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暂停办理手续是书面的通知,暂停期限是一年。
我们展开来讲,征收范围确定了以后,对被征收人有了一定的的限定,同样的对被征收人区域范围之内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规定不能再办相关手续了。那么都包含哪些手续呢?包括买卖、过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下达限期拆除违法通知书。
为什么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立法精神是保持被征收房屋的原貌,不能增加它的价值,当然也不能减少它的价值,所以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后,相关部门给下达通知书,本来他不应该再办理业务了,不应当再行使自己的职权了。
房屋要征收是按照征收程序来进行,不能再下达危房的通知书,也不能下达违建的通知书。为什么呢?因为这些行为是导致房屋价值减少的行政行为,虽然说这个行政行为能够起诉、能够撤销,但是在征收范围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再进行对房屋的评估危房,或者是违建,或者是权属不当等等任何认定,那么其实都是不正当的。所以说,在棚户区改造范围之内,以危房的名义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是不对的,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说大家在征收过程中,遇到房屋被下达各种文书要求对房屋认定时,一定要引起注意。首先看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恰当,该不该在这个时候作出,如果说作出了之后对我们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一定要引起注意。在征收过程中,就要按照征收的一系列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在这个过程当中权利受到侵害,要采用法律途径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