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拆迁安置协议一定要留心这些,关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楹庭律师团已经从很多个方面提及。我们要明确如果对补偿安置事项不满意,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在协议上签字。例如:对征收评估结果不满意、征收补偿较低、认为征收程序涉嫌违法或对安置方式存疑时,都不要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尤其是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更不要签署空白协议。
什么是空白协议?在房屋拆迁中,空白协议是指在重要的协议条款中留了部分空白未填,拆迁人就先要求被拆迁人签字的协议。通常拆迁方会在协议的这些地方空着:
被拆迁房屋土地的位置、面积、拆迁补偿款数额等,这些都是补偿相关的重要条款。如果被征收人签了空白协议,可能会发现实际补偿比当初签协议时谈的补偿少了很多,等到被征收人要维权的时候,空白协议上该填的内容,征收方早就填好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征收人是很难说清楚哪些条款是签字前就有的,哪些是签字后才填上的。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此时如果想维权主张空白协议无效或者要撤销空白协议会变得比较困难,所以,被征收人不要轻易签订空白协议。
如果一定要签空白协议,也要将空白协议签订前后的相关情境进行拍照、录音或者录像,并留存好证据。拒签协议后不能“坐以待毙”,首先在拒签协议后,我们应当主动积极地寻找收集各类利于我们提高补偿的证据。
例如,当征收方抱着老百姓不懂法的侥幸心理故意压低补偿价格时,我们可以申请信息公开或者行政复议。其次,我们应当提防征收方为加快项目进度作出的一些强拆行为,比如暴力逼迁包括找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每天拿着补偿协议找被征收人签字,对被征收人采取断水、断电、打砸、破坏等手段,以及动员已经签署补偿协议的亲友或街坊邻居对被征收人进行集体语言共计或言语谴责等等。
在签订协议的时候要注意空白协议的问题,在实践过程当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被征收人拿着空白协议问律师应该怎么办?空白的协议签了之后,后来发现规定的内容有异议不认可,对自己来说,这种协议显然是没有保障的。因为签完协议之后拿走了,被征收人自己还没有,那将来协议里面写的什么内容,都不知道,所以坚决不能签空白的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订立协议时双方要在协议中载明相关具体的事项条款,以便于将来执行的时候,防止执行不到位,防止协议不履行,更好的保障合法权益,要在补偿协议当中载明具体的事项。
协议签好之后,如果不履行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履行补偿协议。在《条例》中第25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当然行政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作为行政相对人、被征收人来说,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如果签订协议之后,被征收人、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根据最高院关于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是不能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候履行的是非诉执行程序,由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