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农民朋友都在期盼自家的房屋被拆迁,因为那笔数目不小的拆迁补偿款着实令人眼红。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还没有等到拆迁,房子就被村集体收回了,这是怎么回事呢?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
1、宅基地废置两年未动工
有时候有些农民朋友虽然申请获批宅基地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把房子盖起来,宅基地就一直荒废着。
然而,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2、房屋坍塌两年未修缮
与上一条类似,《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指出,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因此,如果咱们家里有这样的老宅基地房,一定要记得时不时去察看一下,简单加固修缮一下。不然如果咱们真的放任它坍塌了,拆迁时就真的没有咱们的补偿了。
3、宅基地总面积超过控制标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明确,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占地或者超规划占地建房子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甚至拆除违法抢建的房子,超出标准的宅基地就可能被村集体收回。
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全面总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等经验的基础上,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新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加强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