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例来了解下遇到这类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上海市的刘先生收到了当地相关部门下发的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对刘先生名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该区主管部门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刘先生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无法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
随后,该区行政部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给了刘先生。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刘先生表示对补偿款的数额并不满意,但先前确是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评估,于是刘先生想要对这份征收补偿决定置之不理。
如果补偿决定不满意被征收人能不能不管它?假装没收到可能会导致哪些法律后果呢?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多被拆迁户都想知道,那么,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会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指向了具体的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物权编 第229条 因法院、仲裁 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主管部门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当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生效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由被征收人转移到了房屋征收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征收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时的救济机会,即被征收人对市、县级行政主体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行政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被征收人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过程中如果是对征收补偿有异议,或者不满意应该怎么办?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照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四条规定了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复议和起诉。这条规定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很重要,对于征收决定公告的问题,在实践过程当中,有的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的时候,只是形成一个征收决定的公告,没有征收决定文件写在公告里面,就出一个公告。正常情况下,应当说是由两个文件组成,一是征收决定,另一个是公告,一共是两个文件。
征收决定的公告就是体现其中规定的内容,这种情况下,我们有的时候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征收决定,只有征收决定的公告的,可以在提起诉讼的时候直接一起主张撤销征收决定就可以,不用写公告,当然有的法院要求写拟撤销征收决定,还得要加上一个公告。大家可以根据各个法院的要求不同,按照法院的要求来,我们认为都可以,但是得写撤销征收决定或者集体公告的附件,一般情况下只写撤销征收决定就可以了,拟公告是征收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的载体。
有的时候要撤销公告、征收决定公告的行为是不可诉的,我们诉的是征收决定的内容,不是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只是一个告知的行为,程序性的事项,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所以诉的是撤销征收决定,这一点是在实践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中还提到对评估有异议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作出来之后,被征收人对房屋的价值有异议,对房屋的价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评估。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对待异议的处理方式在实践过程当中,运用得非常广泛,也是一项很重要的程序。在实践过程当中,很多被征收人可能不太重视,或者拒收,或者根本就不看,反正就不搭理,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法律规定了对评估房屋价值有异议的救济途径,赋予了被征收人的权利。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回复之后对复核的结果仍然不服,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地方的组织的相关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再进行鉴定。有的是涉及到有的地方是否交费的问题,根据评估办法规定,交费是由委托方来进行鉴定,如果说鉴定出来的结果是委托方来出费用,当然有的地方的规定是让申请的人去继续缴纳的,后面费用是由委托方来付,行政部门委托的委托人进行交费,费用如果改变的,将来是由评估公司来承担这笔费用。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