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既然改变出让土地用途是一种实质性的权利变动,那么,就应当顺理成章地得出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逻辑结论。然而,出让土地的用途变更也是十分复杂的一个法律问题,如果任何一种出让土地的用途变更都采取重新签订合同的方式,也会不恰当地影响土地市场稳定,增大制度运行成本。
因此进一步将纷繁复杂的土地用途,归纳为居住、工业、商业、科教文卫、综合或其他等五大类用途。这一法定分类,是依据用地的性质和盈利性水平确定的,每一类土地用途的盈利水平基本相同。正是基于这样的立法精神和类型化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才在只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法律形式。
在出让土地用途变更的可选择的两种法定形式中,如何准确地选择法律适用,是进一步规范我国出让土地市场行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特点和立法精神,分别适用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原则标准。
如果是每一大类之中的土地用途改变,则应采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法律形式,如由教育用地变更为体育、卫生、科技用地等;如果跨越类别改变土地用途,就必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有明确这一改变出让土地用途法律形式适用的原则标准,才能合理地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同规定的一致性;也只有建立这一原则标准,才既符合立法精神,又能有效预防违规变更出让土地用途,达到防止腐败滋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