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成为土地承包共有人
非我国公民以及我国公民但不是土地承包的家庭成员,不能成为该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
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