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条件是什么
根据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我国的土地制度实行双轨制,即土地归国有和集体所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必须是而且只能是国有土地,开发用地获得的途径主要有两个:第一是通过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形式出让取得;第二是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处转让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或者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通过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两种情况,其中通过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开发用地由于更能体现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灵活灵敏的特点,在房地产开发中逐渐成为房地产商“拿地”的普遍方法。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是当通过合同约定支付了出让金并且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整数的情况下,当然对于开发用地如果在建成房屋的情况下都拥有了房屋所有权整数的,那么是可以进行转让那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