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这些小区收入归业主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282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在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将小区的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获利,或者是利用走廊、楼梯、电梯间等部分设立广告、广告位,或者是利用外墙、楼顶设立广告墙或者广告塔获得利益的业主或业委会,业委会作为原告起诉开发商、物业服务有公司或者是其他管理人主张归还利益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也要明确所谓的收益应当是收益扣除必要的服务管理成本之后获得的收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实施物业管理期间,服务对象为小区业主,而其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时,业主并不给予报酬,因此应当允许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扣除管理共有部分产生的合理成本,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提供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的收入,支出报表等证据证明所发生的成本。
物业服务公司不得主张以共有部分收入抵消部分业主欠付的物业管理费。根据法律规定,要进行债务抵销,当事人之间应当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欠付物业管理费为部分业主为单个的主体,而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所以针对的主体是不一样的。
此时虽然包含部分业主所欠的费用,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双方债权债务主体不同,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物业服务公司行使抵销权的主张,法院是不应支持的。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