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企业拆迁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拆迁中和拆迁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来为大家解析:
在拆迁过程当中,被拆迁人在遇到强拆逼签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拍照录音等方式取证,为后期维权提供有力证据。
但实际上,很多当事人因缺乏证据保护意识,案件关键证据都是缺失的,如果产生纠纷,到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各执一词。这就给后期维权加大难度,导致有理却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还有一些当事人不明白,自己偷拍、偷录的材料能否拿到“台面上”当做证据?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些。
其实“偷拍、偷录证据”并非法律术语,正确的说为“私采视听资料”:是指在被偷拍者、被偷录者在其不知道或未经其同意下私自进行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证据。
那么,私采视听资料在打官司的时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法院会认可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证据认定是有前提条件的,不是所有的偷拍、偷录形成的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偷拍、偷录的所形成的证据,若不注重取得方式、方法的话,结果很有可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否定其效力。因此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法院才可以认定及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定义说的通俗点就是你好不容易搞来的证据却因为涉及侵犯别人的隐私而导致该证据无效,虽然该证据所反映的确实是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因为侵犯到了第三者的权利而归于无效。
那什么叫“非法证据排除”呢?要是您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想要排除在“非法证据”的范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
1、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
2、取证时,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并未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3、形成的证据需清晰,能够明确确认对方身份,而且偷拍、偷录所形成的证据必须连贯,不能存在剪辑或伪造。
4、因为偷拍、偷录的证据具有可篡改性,所以需要保留原始的偷拍、偷录所形成的影像资料,个人建议,最好保留原始证据的同时,对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证据进行备份。
所以,面对违法拆迁时,大家要理智,不要盲目的去抵抗,更不要做出像扰乱社会秩序的这种行为,一定要用法律工具来依法进行正确的维护权益。针对一些威胁、恐吓、强迫签字等等这样的行为,没有任何手续的强拆的行为,当财产遭到重大的损失的时候要选择报警。土地房屋在征收的过程中,遇到有违法行为,被拆迁人一定要做好取证工作,以便在后续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不管涉及违章建筑,还是遇到征地拆迁,最好不要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如果你自己拆了,以后很难获得补偿。因为你找不到理由要补偿,也很难确定要到法院起诉谁。
如果你的房屋被强拆了,你就可以在拆除之前、拆除现场、拆除之后,拍摄相关的照片和视频,作为强拆的证据,以及提出补偿条件的基本依据。也容易确定实施强拆的主体,知道该起诉谁,找谁承担强拆的责任。
所以,面对违法拆迁时,大家要理智,不要盲目的去抵抗,更不要做出像扰乱社会秩序的这种行为,一定要用法律工具来依法进行正确的维护权益。 针对一些威胁、恐吓、强迫签字等等这样的行为,没有任何手续的强拆的行为,当财产遭到重大的损失的时候要选择报警。土地房屋在征收的过程中,遇到有违法行为,被拆迁人一定要做好取证工作,以便在后续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偷录、偷拍证据的效力认定存有不同标准。《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对偷录、偷拍的证据应综合考量手段与目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认为,《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主要针对的是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特别授权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收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中,原告也存在收集、提交证据的义务,同样可能存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问题。特殊情况下,对于原告或者第三人采取偷录、偷拍等秘密手段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方式收集的证据,亦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具体如何排除使用,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02年6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规定:“本院以前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董律师提醒:
拆迁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