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拆迁中和拆迁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案情
武汉蔡甸区土山村四组村民王*武、何-英夫妇向媒体反映一件遭遇荒唐的事情:他们家乡的村里在发放土地补偿费时, 村组干部对他们未举行婚礼的婚姻不承认,不让他们领取土地补偿费。
该村会计杜*平说,土山村土地2007年被征用,每亩地按8000元的补偿标准发给了各小组,因补偿费按各家各户的人口均分,村民称之为“人头补偿费”。
村民王*武是土生土长的土山村人,妻子何-英为南漳人,在领“人头补偿费”时,被村组干部告知,何-英不能领取。原因是在去年7月15日之前,他俩结婚后未在村里办喜酒,也没有向村民发喜糖。也就是说,领了结婚证后,没有举行婚礼办喜酒,就被村组视为无效婚姻!所以,不能参与“人头补偿费”的分配。
早在2006年9月19日,28岁的王*武就与27岁的何-英领取了结婚证明,2006年10月13日,何-英的户口从南漳已迁至土山村。土山村四组组长王*贵称,四组共有200名村民,其中有12名代表,于2007年6月下旬开了代表会,代表们形成共识,为防止有人“假结婚”,一致认为外来配偶在村里举行了婚礼发了喜糖,才能参与“人头补偿费”的分配,并将婚礼的最后时间定在去年7月15日之前。
王*武说,他和妻子平时在武汉打工,新婚后外出旅游,所以未在家乡摆酒席。当初得知村小组的“土政策”后,他和妻子也考虑补办一个简单的婚礼,可村小组表示“摆两三桌酒席不行,至少要十桌以上”,而小组的“人头补偿费”只有6100元,他们犹豫再三取消了摆酒。(据《中国妇女报》)
说法
婚姻成立的唯一证据是结婚证
赵*涛(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我们国家所讲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结为夫妻的行为。如果衡量一对夫妇是否合法,婚姻的效力是否存在,唯一的证据是看他们有否结婚证明,而不是其他。诸如“办了酒席没有”、“请客送礼没有”等不能证明婚姻的成立和有效。这一道理在我国《婚姻法》里规定得非常清楚,比如《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后,究竟男方跟女方过,还是女方跟男方过,亦即是算谁家成员的问题,《婚姻法》第九条也作了详尽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我们认为案中土山村的有关干部,在处理当事人王*武、何-英夫妇“土地补偿费”问题上的做法是不对的,是有违犯法律规定的。因为这些村干部不但把“办喜酒、发喜糖”看做是结婚的事实和证据,而且,还认为“摆两三桌酒席不行,至少要十桌以上”才算结婚有效。这简直是与法律开玩笑。
“村规民约”不能和法律冲突
王-武(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检察官) 本案中,王*武夫妇所在的土山村四组组长称:外来配偶在村里举行了婚礼发了喜糖,才能参与“人头补偿费”的分配,并将婚礼的最后时间定在去年,即2007年7月15日之前;还说:“上述规定是村民代表们2007年6月下旬开了代表会形成的共识。”这些听起来相似他们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规民约”办事的,然而,他们却恰恰忘记了一个原则,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规民约”不能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相冲突这个事实。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这样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那么,土山村四组以“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讨论的”决定不同意当事人王*武、何-英夫妇领取“土地补偿费”违不违法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法律在确定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时间标准时是有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这个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明确了有权参与分配那些成员可以在什么时间享有的资格,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和确定前”。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王*武、何-英夫妇无论与那一条对照都符合。因为,他们于2006年9月19日领取了结婚证明,妻子何-英的户口又于不足一个月后,即2006年10月13日从南漳迁到了土山村的。而该村组代表会形成的决议是2007年6月下旬。这期间,何-英与王*武结婚的证明和何-英迁移户口的时间,不但说明她已经具有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而且,也说明她也有领取征地补偿费的权利了。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被告
潘*林(郑州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 王*武夫妇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他们可进一步与本村民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为他们主持正义。
如果提起诉讼,将谁作为被告呢?村民小组是可以作为被告的。尽管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但法律有明文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这就很清楚地表明,村民小组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
二是村民小组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经济上村民小组是独立的,经济上的权利和义务是该组织自行承担的,所以它符合法律要求的诉讼主体资格。
三是村民小组是依法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说明村民小组是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
董律师提醒:
拆迁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