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拆迁中和拆迁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过了拆迁奖励的期限还能拿到拆迁奖励费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过了拆迁奖励的期限,被拆迁人能不能获得奖励,要依据具体的奖励办法而定。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强制拆迁要符合哪些条件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强制拆迁必须符合的要件有:
第一、拆迁人应当是取得合法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如果委托拆迁公司进行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被委托的拆迁公司不得转委托。
第二、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经当事人申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裁决,其中,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还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
第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裁决生效后,拆迁人已经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如果被拆迁人拒绝接受,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或者市、县政府,即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所在地的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就是说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政府或者法院。
第五、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董律师提醒:
拆迁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