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拆迁中和拆迁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路永强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我国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企业
这类企业一般认定为是法定的合法企业。这类的企业是依法办理了相关证件,是允许使用土地并进行建设的,这类企业我们认为它是合法的。
2、购买国企改制的企业
企业改制厂房而获得土地使用权。这种购买国企改制的厂房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这类的企业土地证和房产证一般在购买的过程中就会办理。
3、购买乡镇企业的厂房
乡镇企业多数使用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当然有村集体所有,也有可能是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以,企业在购买乡镇企业房屋过程当中,土地使用的权益也是一并转让给受害人的。
4、招商引资类的企业
与企业签订相关的招商引资的文件,我们认为这叫拟定的合法。虽然企业没有办理相关的证件,但是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许诺、承诺和默许使得这个企业拥有了土地使用的权利和建设的权利等等。这类企业在征收过程当中也应当予以补偿。依据是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以及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最高院相关的一些解释都是比较明确的。
5、租赁集体建设用地或荒地建设厂房
首先,这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项目规定,只要经过了村委会的同意,并且经过村民代表的同意,是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如果在这些土地上进行建设,应当向村里申请或向镇里申请,很多企业是有村里同意的文件,这类企业我们认为也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6、在耕地上建设厂房
在耕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这里有两类:一种是在耕地上建设的,虽然是在耕地上建设了厂房,但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厂房。比如农业的养殖、种植包括一些养殖企业比较多,还有一些种植的企业,比如蔬菜大棚、菌类养殖等等。那么,这类养殖和种植的企业,有的也需要建大棚或相关的一些附属设施。这类属于农业设施,属于设施用地。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另一类是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厂房,这类一定是违法的。在耕地上建设非农业生产的厂房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到犯罪,这类的拆迁是没有任何补偿的。但是有一个特殊的情况,比如招商引资的企业,主管部门给企业发放了相关的文件,企业可以在耕地上进行建设。在拆迁征收过程当中,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其承诺,依据关于产权保护意见的规定应当予以补偿。因为历史的问题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路律师提醒:
拆迁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