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拆迁中和拆迁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孟雷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1、协议书:
征地青-苗补偿协议书须包括以下内容:
1、事由;
2、补偿标准;
3、补偿范围;
4、补偿内容及数量;
5、补偿金额;
6、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7、青-苗的清除时间;
8、法律责任;
9、协议的份数;
10、合同签订日期等。另每份合同须有合同编号(仲拆字[20XX]XXX号)。
2、青-苗补偿登记表
现场丈量人员、复核人员、部门领导审核,户主签名,户主须同时按右手大拇指手印。
现场丈量的果树冠径大于5米的要进行编号,以备复查。
3、现状地形图
现状地形图:指目前拆迁的现状地形图,在现状地形图上勾画出拆迁补偿的范围,经办人员、户主需签名。
4、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户主身份证复印件:须拿原件进行复印,经办人员需签名。
5、青-苗权属证明
青-苗权属证明:在现状地形图上加盖村小组公章证明权属。
6、拆迁补偿核准表
拆迁补偿核准表:户主签名,户主须同时按右手大拇指手印。(审核、审批部门及领导签名顺序:户主→拆迁办→业务部门领导→分管领导→财经办→管委会领导)
7、付款申请审批表
付款申请审批表:户主签名,户主须同时按右手大拇指手印。(审核、审批部门及领导签名顺序:户主→业务部门领导→分管领导→财经办→管委会领导)。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青-苗补偿费如何纳税?
1、根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此可见,青-苗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不属于按照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规定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情形,而按照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则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孟律师提醒:
拆迁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