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拆迁中和拆迁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2015年,无锡市南长区启动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
南长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A块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A块。
二、征收范围:曹张新村127号、149~152号、155~158号、172~184号、187号、190~197号,张巷283~287号,永和路8号。均含征收范围内的所有门号及构(建)筑物。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四、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征收部门: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无锡市南长区迎龙桥街道办事处、无锡市南长区扬名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无锡市南长区迎龙桥街道办事处、无锡市南长区扬名街道办事处。
八、征收现场联系方式:82740468、85421839。
九、监督举报电话:82854223。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相关知识:土地征收
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一)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董律师提醒:
拆迁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