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有权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的地方行政机关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地方行政规章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因此不得与之相抵触。在形式上,地方行政规章有两类:一类是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例如,1996年10月2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3年4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规定》等。另一类是政府转发其所属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例如,1987年4月2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北京市关于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的若干规定》;1986年5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6月21日广东省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广东省旅业治安管理细则》等。经政府批转的地方行政规章旨在贯彻中央行政立法或者管理本地方的各类行政工作。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