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行政案件管辖如何回避
1、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院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的回避。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二、行政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纠纷的,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经过了复议,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诉讼过程中,如果审判人员、书记员或鉴定人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