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拆迁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拆迁中和拆迁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基本案情:2010年4月,原告福建某制品有限公司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与福建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企业)入园协议》(以下简称“入园协议”),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签订协议后,原告依法通过挂牌的方式获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原告进行投产生产,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活力,提供大量就业岗位,至今仍正常经营。
因商业开发的需要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的通知》,之后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案涉入园协议,原告方一时处于被动。楹庭律师介入之后,综合分析,认为前述通知系行政行为,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不能通过民事途径处理。之后,律师及时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通知,中院一审判决全部支持律师诉讼请求。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被告未提供作出《解除通知》的证据和依据,该通知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主要审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解除通知》,该通知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撤销该通知,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且原告诉求是撤销被告作出的《解除通知》的行政行为,故本案应重点审查被告作出该通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的规定,被告应当提供其作出《解除通知》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目前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和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通知应予撤销。
另外,被告提供的证据一:2020闽民终2086号《民事裁定书》、2021闽行终264号《行政裁定书》无法证明本案应按民事争议处理,理由如下:1、证据一中提交的两个案例是关于税收的纠纷,而本案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具有关联性,也无法基于此认定本案属于民事争议。2、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解除通知》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并非是《入园协议》,被告提交的两个案例均是关于协议履行的纠纷,与本案撤销《解除通知》这一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存在本质区别。
招商引资协议是不是行政协议、行政合同或行政契约,答案是肯定的,是的。行政协议一般包括下列要素,大家可以对照一下,一是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二是该行政主体行使的是行政职权。三,协议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政事务的管理。四,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约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这四个要素,大家可以分析一下所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属于不属于行政协议。
在本案当中,该公司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完全符合四大要素。主要内容都是基于行政职权的一个形式,以及行政管理的一个目标,设定了大量的行政法上的权利。因此,本案认定为招商引资合同属于行政协议。
律师也是分专业的,很多律师就只做刑事诉讼,不做民事和行政,很多律师就只做民事或者只做融资,只做上市类案件等等。楹庭就是主做政企纠纷类包括征收、招商引资合作当中的一些行政协议的纠纷的,包括关停引起的一些纠纷。如果企业主遇到此类的纠纷,要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不同的案件,制定维权方案,因为每个案子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董律师提醒:
拆迁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