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征迁补偿款低怎么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征迁补偿款有一定的国家标准,不能随意对征迁补偿款自由约定,如果其款项过低,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当然,首先还是应该要考虑私下协商的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即使保留相关证据,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中承租人可以获得的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拆迁已经租赁出去了的房屋,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与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双方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已经对租赁房屋的当事人进行了相关的安置的,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应该对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据此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将要拆迁的是已经租赁出去了的房屋的,那么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应该和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一起同正在租赁这个房屋的承租人签订关于拆迁补偿的一个安置协议,也就是说租赁这个房屋的租客是应该要参与拆迁谈判的,并且拿到相应的一个拆迁补偿。如果租赁这个房屋的租客没有在相关的拆迁补偿协议上面进行签字的话,那么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和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两个所协议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的。因此租赁这个房屋的租客应该积极的拿到一个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款。
三、征迁补偿款的范围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