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承包地收回需要补偿吗
行政机关提前收回土地,也意味着当事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提前解除,对因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经营利润的损失及相关赔偿,当事人可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主张其基于承包合同的违约赔偿。行政机关并非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故当事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主张被诉行政机关依据合同责任赔偿其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当事人就其因政府收地行为造成的损失选择主张行政赔偿,只能按照行政赔偿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当事人主张其所受损失有:
(一)是其对诉争土地的前期投入损失。
(二)是诉争土地上青苗和地上物毁损的损失。
(三)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承包期的可得利益损失。
对于前期投入损失,因其与经营收入损失两项损失之间本身就存在重复,对其不予支持。对于土地上青苗和地上物的毁损损失,属于当事人因土地被收回和强制清理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对于后续剩余承包期的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对其不予支持
二、收回承包地的程序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了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但如何收回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发包方以开会表决的方式决定收回,也不给承包方任何书面的通知或决定,导致承包方申诉无门,也难以举证,严重损害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许多因为收回承包地程序上的问题而产生纠纷,这也正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需要细化的方面。
三、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村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后,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一般不得收回承包的土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例如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时,发包人可以收回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